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八家企业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害赔偿一案(4)
鉴定人根据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选用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中规定的统计推算法,对本次污染事故造成的孙有礼等养殖水产品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本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文蛤损失量为795,448千克,损失额为1,158.88万元;青蛤损失量为 29,543千克,损失额为16.23万元;蛏损失量为20,000千克, 损失额为10.70万元;毛蚶损失量为211,032千克,损失额为160.07万元; 鱼类损失量为20,010千克,损失额为20.09万 元。总损失额合计为1,365.97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养殖许可证。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养殖业。本案孙有礼等未持有渔业法所规定的养殖许可证,原因在于孙有礼等所在地唐山市乐亭县至今尚未发放养殖许可证,孙有礼等持有乐亭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是由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确认的,承包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应认定孙有礼等18人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
孙有礼等18名养殖户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当地及上级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由乐亭县水产局和河北省渔政处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并对孙有礼等18人的损失进行初步勘查评估,依据出具的调查报告及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孙有礼等人所养殖的海域确有污染损害事实的存在。渔业环境监测站作为农业部确定的渔业污染事故的甲级调查鉴定单位,依据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具有对受污染渔业损失的评估资格。鉴定人具有相关的专门性知识,鉴定程序合法,对鉴定依据的原始资料取舍得当,损失计算方法科学,符合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损失计算办法规定》的要求,评估结果客观合理,其评估鉴定报告应作为认定孙有礼等18人损失的依据。
依据迁安市环境监测站的证明、河北省污染源监测报告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证明可认定化工公司为达标排放。化工公司虽属达标排放,但并不意味着达标排放就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国家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境保护部门决定排污者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由于化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与本案孙有礼等养殖户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化工公司应对孙有礼等养殖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纸厂等九家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悬浮物、CODcr、挥发性酚,这 些有害物质的存在可以致养殖生物死亡,污水排入滦河流至 下游积聚,并能够到达孙有礼等18人的养殖水域,使养殖滩涂水域内的渔业水质严重超标受到污染,结合渔业环境监测站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可以综合认定本案九家企业排放含有有害物质悬浮物、CODcr、挥发性酚的污水是造成孙有礼等养殖生物死亡的实质原因,一纸厂等九家企业的排污行为与孙有礼等18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直接必然具有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还认为,孙有礼等18人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孙有礼等存在遭受污染损害的事实,一纸厂等九企业在事故发生前存在排放含有有害污染物的侵权行为,孙有礼等养殖损失的发生与一纸厂等九家企业大量排放工业污水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纸厂等的排污行为侵犯了孙有礼等18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违法性。本案一纸厂等九企业应对孙有礼等18人因污染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孙有礼等18人的损失数额,原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为1,365.97万元,对超出该数额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一纸厂、书画公司、濡远纸厂、华丰纸厂、启新纸厂、友谊化工厂、化工公司、冀滦公司、华丰公司连带赔偿孙有礼等18人养殖文蛤的经济损失1,158.88万元、青蛤损失16.23万元、蛏损失10.70万元、毛蚶损失160.07万元、鱼类损失20.09万元,合计人民币1,365.97万元。二、责令一纸厂等九家企业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孙有礼等18人养殖区域的危险。三、孙有礼等18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纸厂、书画公司、濡远公司、华丰纸厂、启新纸厂、友谊化工厂、化工公司、华丰纸业公司等八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原审法院对污水是怎样排到六家养殖场的事实避而不谈。事实上,被上诉人的养殖场主要是海岸北侧的滩涂,其养殖用水的途径是用电泵从滦河入海附近海域抽水排入养殖池内,并非在海域内养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滦河及冀东沿海水系唐山市滦河大桥和姜各庄水系为V类水标准,该水域不适合鱼类养殖,孙有礼等被上诉人没有养殖许可证,因而不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3)本案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乐亭县环境保护局监测站测试报告测试的数据不能直接证实是谁所致的污染;水利部秦皇岛引青工程水质检测中心7份分析报告说明,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缺乏采信度;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渤海区监测站的污染事故调查报告,是鉴定人主观臆造,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二、被上诉人对本次事故主观上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上诉人不予赔偿。上诉人(特别是华丰纸厂),该厂始建于1904年,属于国家大型企业,环保设施均被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对被上诉人的损害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滦河水系V类标准,对养殖不作可行性论证,怀有侥幸心理,对损害事实是应当预见的。另外,化工公司属达标排放,属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诉人排放工业废水入海的行为与被上诉人的鱼类等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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