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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八家企业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害赔偿一案(6)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如下十二份证据(证据18-29)。18、水利局秦皇岛市引青工程水质监测中心计量认证合格证,证明水质鉴定机构的合法性。19、水利部秦皇岛市引青工程水质监测中心水质分析报告(2001-05-001至010)。20、水利部秦皇岛市引青工程水质监测中心水质分析报告(2001-06-001至007)。21、(秦引监)字 第2007号悬浮物分析报告,证明取样及时及悬浮物超标的事实。22、2001年11月2日唐山市环保局唐环发(2001)153号文件,关于滦河污染治理情况的报告。证明上诉人企业排污污染下游的事实。23、乐亭县水产局渔政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被上诉人受损与排污企业排污因果关系的证明。24、迁安市人民政府迁政发(2001)4号文,证明华丰纸业公司等五家企业超标排放。25、唐山市环保局唐环发(2001)143号文,证明书画纸厂一直超标排放的事实。26、迁安市环保局迁环(2001)12号文,证明濡远纸厂(原迁安市第四造纸厂)一直超标排放的事实。27、迁安市人民政府对原第四造纸厂的迁政字(2001)第四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现濡远纸厂持续超标排放的事实。278、河北省渔政处、乐亭县水产局关于乐亭县滦河、大青河入海口养殖水域污染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事故原因、污染企业排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依据及计算公式。29、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小河子入海口养殖水域污染事故调查报告(2001)黄渤海环监报告第003号。上诉人经过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诉人的企业向滦河排污与本案无关。

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如下二份证据(证据7-8)。7、《河北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说明本案涉及及流域的滦河功能在2010年之前确定是四类工业用水或五类工业用水。达不到引用水源、养鱼游泳的三类水用水要求。被上诉人在该水域养殖鱼类,损失只有自行承担。8、乐亭县水产局的评估报告,表明水域中有重金属元素,其缺乏全面性。对损失的鉴定报告采信调查报告的数据,是对鱼类死亡的鉴定,而不是对污染的鉴定。被上诉人经过质证,对证据7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原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所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程序合法,是科学的,应当认定。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五份证据(证据30-34)。30、2000年10月水域污染事故滩涂贝类损失计算表。31、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小组成员。32、水污染情况及养殖贝类、鱼类死亡情况的照片共八张。33、放苗记录。34、养殖成本及损失计算,包括乐亭县渔政管理站的关于挖捕费的证明及乐亭县水产局渔政管理站价格证明。上诉人经过质证,认为放苗记录缺乏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后被上诉人对养殖证作了补充说明,并提交国务院文件国办通(1992)20号,说明国务院对海域使用作了界定,并颁发了证件。上诉人对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质证后认为,许可证只能证明有权使用海域滩涂,如何使用,还应有批准。

合议庭在听取了的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并对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被上诉人孙有礼等向本院提交的国家海洋局颁发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是经乐亭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并且按时参加年检并交纳有关费用。根据国家海洋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可以证明孙有礼等被上诉人依法取得了国家滩涂水域进行养殖的使用权。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其所提交的土地证、承包合同以及相关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效力。原审法院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关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大清河、新潮河、小河子、长河入海口养殖水域滩涂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原因鉴定报告",确认本案渔业污染事故主要来自滦河中游的上诉人一纸厂等九家企业,其生产污水通过不同渠道流入滦河河道,然后通过滦乐灌渠进入乐亭河系,经乐亭县各排水闸排放至渤海湾水产养殖水域,造成大面积的水质污染。以上鉴定报告是经原审法院委托的,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甲级资质及资格证书,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关于孙有礼等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委托以上鉴定机构作出的损失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上诉人即一纸厂等企业负责举证。在庭审中,上诉人首先提出确定污染事故的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环保部门作出。合议庭认为,该暂行规定是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规定;同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权利由谁行使,并不能免除上诉人排污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且上诉人并未提出请求环保部门鉴定的申请。其次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及大黑汀水库管理处证明,以上证据是距事发已超过近两年之后,即二00二年作出的,不能反映案件当时的真实情况。上诉人在庭审中,还对鉴定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提出质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全部推翻一审法院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作出的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关于上诉人提交的滦河水系为V类水标准,不适合渔业养殖的证据,因其不能提供孙有礼等养殖户所用水域不适合渔业养殖的有效证据,合议庭对这一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否认其向被上诉人孙有礼等养殖水域排污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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