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八家企业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害赔偿一案(7)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孙有礼等养殖户于1997年11月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上诉人一纸厂等九企业一直在生产经营,特别是华丰纸厂始建于1904年,具有近百年历史。
本院认为,孙有礼等人所持有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是经乐亭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海洋局核发的。孙有礼等养殖户按时参加年检并交纳有关的费用。虽然孙有礼等人不具有《渔业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养殖许可证,但孙有礼等人持有的国家海域使用证和土地使用证亦是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而证件的用途一栏清楚表明是从事养殖业。因此应视为孙有礼等养殖户已经取得了使用国家海域进行养殖的合法养殖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所有的滩涂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故孙有礼等养殖户与当地海洋管理部门签订的滩涂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农业部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监测站的鉴定报告确认,调查涉及的滩涂贝类和鱼类养殖区,种类放养密度等养殖条件和底播、池塘等养殖方式均符合渔业养殖规范,事故发生期间周边养殖场贝类生长正常,由此可以推断,本次乐亭县近岸养殖海域滩涂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非养殖技术原因所造成。滦河流域以及滩涂贝类养殖区内各采样点CODcr浓度均大大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悬浮物、挥发性酚含量超标,滩涂贝类养殖区内各采样点悬浮物含量全部超过《渔业水质标准》。由此可以推断,本起污染事故与上诉人一纸厂(包括原审被告冀滦公司)等九家企业将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滦河,通过滦乐灌渠进入乐亭县河系,经乐亭县沿海各排水闸流入大海,使乐亭县近岸养殖海域受到有机物和悬浮物严重污染,导致乐启、高维华、徐树田、孙有礼等五家养殖场养殖的1,882亩滩涂贝类和高维华养鱼场养殖的300亩鱼类大量死亡。最终确认,本次大清河、新潮河、小河子和长河入海口养殖海域滩涂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为唐山市滦河沿岸造纸和化工企业排放未达标污水所致。农业部渔业环境检测中心黄渤海检测站对九企业超标排污并造成孙有礼等养殖户养殖的水产品死亡事实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评估报告以市场零售价计算损失欠妥。因为孙有礼等养殖户承包的养殖场的水产品属于大批生产销售,特别是文蛤的价格是以出口价确定的。考虑到批量出售应与零售价有所区别,本院认为对原评估报告计算损失的数额进行适当调整。故在原评估报告认定损失1365.97万元的基础上减除30%,即409.791万元,实际损失额应为956.179万元。本案上诉人一纸厂等企业,存在超标排污的损害事实,是造成孙有礼等养殖户水产品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孙有礼等养殖户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来生产排污的历史原因,特别是华丰纸厂系国有大型企业,有近百年生产历史。在靠近企业排污的河道及入海口从事养殖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孙有礼等养殖户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估计不足的相应损失,由孙有礼等养殖户自行承担286.854万元,其余669.324万元损失应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本案上诉人化工公司被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放企业,属于国家许可的正常经营活动。虽然化工公司不能提供排放工业废水入海的行为与被上诉人养殖水产品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但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排放的企业有所区别。化工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判令其承担人民币14万元的相应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诉称没有给孙有礼等养殖户的养殖海域排放工业污水,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上诉人不能提供有关其没有将污水排放到孙有礼等养殖户的水域的有效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鉴定报告由谁来作,是渔业部门还是环保部门,并不影响上诉人对排放污水给孙有礼等养殖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一百二十四、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海事法院(2001)海事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责令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启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孙有礼等十八人养殖区域的危险;孙有礼等十八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迁安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启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孙有礼等十八人养殖文蛤的经济损失567.851万元、青蛤损失7.953万元、蛏损失5.243万元、毛蚶损失78.434万元、鱼类损失9.844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9.325万元。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承担损失人民币14万元,其余八企业连带承担损失人民币655.325万元(各养殖场应受偿数额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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