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八家企业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害赔偿一案(8)
以上给付事项,应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60,010元,上诉人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书画有限公司、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启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10,000元;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单独负担2007元,孙有礼等十八人负担48,0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上诉人,本院不再办理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尚作晶
代理审判员 李 彤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阎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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