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杏生与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嘴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2)
一、被告东嘴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杏生补偿款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杏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刘杏生负担136元,被告东嘴村委会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 杰
代理审判员 崔建华
代理审判员 孟庆颖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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