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景伟、刘书生、焦国福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青民初字第546号
原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焦国政,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克辉,西青区西营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书杰,村巡逻队队员,住大寺村。
被告:刘景伟,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
委托代理人:韩桂和,男,194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化工原料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金禧园1-1-202号。
被告:焦国福,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
被告:刘书生,男,49岁,汉族,农民,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焦国福,(基本情况同被告焦国福)。
原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寺村委会)与被告刘景伟、刘书生、焦国福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瑞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景伟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焦国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寺村委会诉称:2000年3月15日,原告与刘书岩(被告刘景伟之父)签订鱼池承包合同,由刘书岩承包鱼池400亩,承包期限为2000年3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刘书岩因故去世后,鱼池改由刘景伟、刘书生、焦国福承包,但被告拖欠2001年至2002年承包费、电费共计272534.59元。故原告起诉三被告给付拖欠的鱼池承包费、电费共计272534.59元。
被告刘景伟辩称:2000年3月,被告刘景伟的父亲刘书岩和原告签订400亩鱼池承包合同,其中200亩由刘书岩承包,另200亩由焦国福、刘书生承包。在刘书岩故去后,被告刘景伟未承包鱼池,其父拖欠的承包费、电费不应由其偿还。虽然其和原告达成还款协议,但非真实意思,而且协议书中的承包费、电费数字不准确,原告应扣除占用刘书岩资金,导致刘书岩损失的利息7000余元。
被告焦国福、刘书生辩称:刘书岩承包原告400亩鱼池后,其中的200亩由焦国福、刘书生承包。在承包过程中,由于电闸被烧导致死鱼,给被告造成几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承包鱼池期间使用的电量数和原告记载的数量不一致。现在原告起诉2年以前的承包费、电费已过时效,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承包费、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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