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岭、刘景章物业管理合同拖欠管理费纠纷一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北民初字第5281号
原告天津市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鸿基花园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锡军,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岭,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四纬路延生里5—3—7号。
委托代理人杨宏玉,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景章,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堤南路燕园里6—1—302号。
原告天津市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卓公司)与被告王树岭、被告刘景章物业管理合同拖欠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大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忠、朱锡军;被告王树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玉;被告刘景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卓公司诉称,我方于2001年4月10日与二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我方为二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我方按约履行,二被告却自2001年9月1日起拒付服务费,虽经我方多次催索,二被告仍然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我方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树岭辩称,我和刘景章于2001年4月10日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合同有效期到2001年12月31日止,并针对我方底商存在的问题,我方向原告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原告同意盖章。但是,原告至今未按约给我方朝向小区的窗户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未解决户内防火安全通道。原告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导致我方因拖欠供暖费被告上法庭;原告未履行治安保卫义务,我方不得不自行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原告未尽环境卫生清洁义务,导致我方还向环卫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我底商没有通向小区内部的房门,并不需要区内绿化和电梯服务。我们双方现在既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未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发现原告在与我方签订物业合同时亦未取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经营的资质,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其认可物业服务质量的意见不能代表业主。另外,原告主张的2001年第四季度物业费的请求也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景章辩称,同意被告王树岭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王树岭、刘景章于2000年9月24日与案外人天津鸿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其购买鸿基花园丙座底商A号,建筑面积324.00平方米,二被告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2001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代收代缴服务费用承诺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代收水费、采暖费等费用并收取费用;2001年4月9日原、被告交接房屋,被告向原告提出户内没有防火通道等待解决问题数项;2001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二被告提供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等物业服务,二被告每月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双方同时约定合同有效期到2001年12月31日终止。原告如约履行,被告支付数月费用后,自2001年9月1日起拒绝继续向原告支付费用。二被告开办的并在该底商办公的天津市河北区英凡衣车行分别于2001年8月和2002年1月1日二次向天津市河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四所签订门前卫生清扫责任书,并向其交纳垃圾处理费;二被告自行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向天津利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交纳自动报警服务费。
另查,2001年11月15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康卓公司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且经历年年检合格;天津市河北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准鸿基公寓甲、乙、丙、丁座底商收费标准每建筑平方米4.00元。2002年6月前天津市河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批准鸿基公寓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2002年6月15日该委员会制定、颁布业主公约;当天,原告康卓公司接受该委员会委托为鸿基公寓(即鸿基花园)提供物业服务。
2001年12月19日至2004年2月6日由于收费困难,原告多次在小区内的公告栏上张贴通知,要求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尽快交纳费用;该物业管理委员会数次召开会议,在肯定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原告康卓公司之请求讨论业主欠费的问题;2003年7月1日原告康卓公司通过2002年度服务达标考核,被天津市河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授予“达标小区”荣誉称号。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该管片民警宋玉泉也证明物业服务到位,治安工作严格管理,积极解决业主们提出的问题,强调由于开发商承诺不到位,造成物业收费困难。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康卓公司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天津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天津市河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批准鸿基公寓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审批表;鸿基公寓管理委员会与原告康卓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原、被告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证明该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生效且该服务合同到2001年12月31日终止之事实,原、被告之间此后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居委会和管片民警的意见及天津市河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授予“达标小区”的证书证明原告康卓公司已经正确履行了为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物业服务的义务。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原告张贴的通知亦能证明原告请求调解,要求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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