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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岭、刘景章物业管理合同拖欠管理费纠纷一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北民初字第5281号

原告天津市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鸿基花园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锡军,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岭,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四纬路延生里5—3—7号。

委托代理人杨宏玉,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景章,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堤南路燕园里6—1—302号。

原告天津市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卓公司)与被告王树岭、被告刘景章物业管理合同拖欠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大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忠、朱锡军;被告王树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玉;被告刘景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卓公司诉称,我方于2001年4月10日与二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我方为二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我方按约履行,二被告却自2001年9月1日起拒付服务费,虽经我方多次催索,二被告仍然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我方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树岭辩称,我和刘景章于2001年4月10日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合同有效期到2001年12月31日止,并针对我方底商存在的问题,我方向原告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原告同意盖章。但是,原告至今未按约给我方朝向小区的窗户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未解决户内防火安全通道。原告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导致我方因拖欠供暖费被告上法庭;原告未履行治安保卫义务,我方不得不自行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原告未尽环境卫生清洁义务,导致我方还向环卫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我底商没有通向小区内部的房门,并不需要区内绿化和电梯服务。我们双方现在既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未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发现原告在与我方签订物业合同时亦未取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经营的资质,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其认可物业服务质量的意见不能代表业主。另外,原告主张的2001年第四季度物业费的请求也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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