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岭、刘景章物业管理合同拖欠管理费纠纷一案(3)
二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无因管理的服务应承担必要的费用。为维护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王树岭、刘景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康卓公司向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必要费用6220.80元。
本案诉讼受理费715元,原告承担463元;二被告承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大刚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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