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2)刑复字第37号
法公布(2002)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刑复字第37号

  被告人李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411号7幢2单元 602室。2001年3月19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脱逃,次日被抓获。现在押。   
  被告人徐跃,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圩埂街7-8号。2001年4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脱逃罪;被告人徐跃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9月24日以(2001)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徐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军、徐跃不服,均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2001)皖刑终字第519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军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驳回被告人徐跃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1年1月28日,被告人李军与徐跃通过电话商定到安徽省芜湖市希亚德大酒店交易毒品,由李军办理客房登记后进入410房间,李军以每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徐跃海洛因50克。   
  2001年3月17日下午,李军如约到徐跃租住的芜湖市龙侨宾馆603房间,李军以每克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卖给徐跃海洛因150克。   
  被告人徐跃自2000年4月至2001年3月期间,先后向吸、贩毒人员李中民、王成、刘琴、张群、杨年珍、朱丽、吴梅霞、李玲、黄其 斌、黄赤海及卜英明等贩卖海洛因计156克。   
  2001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跃伙同李中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吸毒人员吴梅霞出售海洛因10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徐跃身上还查获海洛因16.4克,并从徐跃的姐姐夏文琴家搜缴徐跃藏匿的海洛因127.9克。同日下午,李军又如约到龙侨宾馆603客房等候徐跃付毒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