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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刑复字第37号(2)
   三、被告人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伟夫   

代理审判员 董朝阳   

代理审判员 程永生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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