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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华艺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权一案(3)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艺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5510元,由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华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鹤贤

助理审判员 安文杰

助理审判员 王屹松

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缴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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