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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造币厂因与被上诉人杨淑涛、原审被告天津今晚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 津高民三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造币厂。住所地,上海市光复西路1 7号。
法定代表人:童维纳,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涛,女,193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大学西南村5 3楼3门206号。
原审被告:天津今晚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
法定代表人:时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造币厂因与被上诉人杨淑涛、原审被告天津今晚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1 0 2号民事裁定,上诉于本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1、上诉人与杨淑涛不存在法律关系;2、上诉人与天津今晚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亦没有法律关系;3、本案系著作权纠纷,为查明事实应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原审裁定书中“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字句不妥;5、杨淑涛立案时,未提供天津今晚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行为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规定。故应当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之诉,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天津今晚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承认曾向被上诉人杨淑涛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其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造币厂其他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故其上诉请求不成立。
综上,上诉人上海造币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造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耀建
审 判 员 李砚芬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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