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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人诉天津科技大学履行行政义务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津高行终字第0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人,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科技大学应届毕业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热河路11号。
委托代理人杨仲凯,天津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科技大学,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法定代表人魏大鹏,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诚,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付士成,天津科技大学法律顾问。
上诉人杨亚人因诉被上诉人天津科技大学履行行政义务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4)二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05年1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亚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仲凯,被上诉人天津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魏大鹏的委托代理人孙诚、付士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原告杨亚人系被告天津科技大学(原名天津轻工业学院)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2004届毕业生。原告杨亚人在2001年6月9日《分析化学》期末考试中夹带复习材料,被考场巡视人员和监考老师当场发现。被告天津科技大学于2001年6月12日对原告杨亚人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其考试作弊并对其此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依据天津轻工业学院《关于对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考试作弊条款的修订意见》第一条第2项,考试作弊者作弊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正常补考,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规定,给予原告杨亚人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002年7月4日被告天津科技大学根据原告杨亚人的申请,对其作出解除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原告杨亚人分别于2002年9月和2003年4月参加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了二级合格证书和三级合格证书。原告杨亚人于2004年3月1日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2004年6月30日本科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2004年6月17日,被告天津科技大学所属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对原告杨亚人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了审查,依据天津轻工业学院《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第二条第1、3项的规定,违反校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和凡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将原告杨亚人列入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中,并报送天津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天津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经审议通过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认为原告杨亚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6月23日,天津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03—2004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原告杨亚人不在此名单中,2004年6月26日,天津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天津科技大学2004年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原告杨亚人在此名单中,至此,原告杨亚人没有获得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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