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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凯达航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塘沽区源兴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修船合同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津高民四终字第0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凯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谊城公寓11栋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怡,塘沽广达宏源建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塘沽区源兴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华开里4栋104。



法定代表人张国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刚,天津港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新哲,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金凯达航运有限公司因修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2005)津海法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明、刘洪怡,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新哲、张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3月7日天津市塘沽区源兴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源兴公司)与天津金凯达航运有限公司(下称金凯达公司)签订国内船舶修理标准合同。主要内容:(1)金凯达公司委托源兴公司修理“万盛达”轮工程;源兴公司根据金凯达公司提供的《修理工程单》作为船舶修理工程的依据;(2)工程价格,暂定为人民币9万元,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3)工程期,开工日期2005年3月7日,完工日期2005年3月10日;(4)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源兴公司代表人张国喜和金凯达公司代表人刘洪怡签字,源兴公司加盖了公章,金凯达公司未加盖公章。源兴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万盛达”轮的修理工程,并产生修理费人民币94,381元,在船舶修理完工单上有金凯达公司工作人员高全学的签字。刘洪怡代表金凯达公司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有关“万盛达”轮的修理、检验、买卖等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源兴公司与金凯达公司签订的《国内船舶修理标准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金凯达公司主张刘洪怡与本公司无关,但“万盛达”轮修船的事实证明金凯达公司对刘洪怡的签字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刘洪怡签订修船合同以及支付部分修船费的行为均是代表金凯达公司的行为。源兴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金凯达公司修理了船舶,付出了劳务,且修船工程单上有金凯达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源兴公司有权向金凯达公司主张修船费。综上判决:金凯达公司向源兴公司支付修船费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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