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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2)

被上诉人宁发公司答辩认为,1、原判决对本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原审法院对反诉部分已进行了全面审理。因宏业达公司在未经验收的前提下强行使用该项工程,因此如有质量问题应由宏业达公司自行承担,被上诉人不同意进行工程质量鉴定。3、原审法院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宁发公司承包宏业达公司发包的河南路康厚里工程,工期为2000年11月5日至2001年12月3l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合同价款为14203562元。组成该合同的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该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2、影响工程进度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累计停工超8小时;4、不可抗力。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造价为1080元/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结算(高架平台按实际施工图纸另定)。施工图中的增减项目、费用按实际结算。第26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经甲方、监理对工程进度、质量确认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通用条款第33.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1年2月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承包项目不含以下内容:消防设备(管道安装按图施工)、弱电工程只敷管不穿线、双电源设施及与消防相关的电器设备、电梯及相关设备、厨房卫生洁具,墙地砖、二层以上(含二层)木门只做分户门。同时约定拨款方式为垫层以上正负零以下宁发公司垫付,正负零以上每两层上付款一次按其造价的75%拨付,待主体结构验收后拨清正负零以下工程款的75%。装修阶段分三次拨付工程款,装修工程开始后第一个月拨付全部装修工程款40%的75%,第二个月拨付全部装修工程款40%的70%,第三个月拨齐全部装修工程款20%的75%,其余总造价的25%待工程交验后三个月内付清。工期为2001年3月15日开工,2001年12月25日竣工,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顺延。

2002年1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对工程款拨付事宜再一次进行约定,对2001年2月2日协议的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修改为其余工程总造价的25%待工程交验后三个月内付22%,余下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款,按合同保修书规定保修期限拨付。

在实际施工中,宁发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开工, 2001年8月13日监理公司因三、四层28d抗压强度出现偏差,下达停工令。经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三、四层砼构件强度进行检验,并委托天津市建工设计院依据检验结果对该工程进行复核验算,结论为满足设计要求。2001年9月12日宁发公司复工。2001年10月26日主体验收观感优良。

2002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办理锦州道商住楼工程预结算相关问题的说明:一、建筑面积以“工号99-330建施变”、“工号99-330九跃十改为十层的变更”施工图纸为核算依据;平米造价为1080元/平方米;三、承包范围不含内容以施工合同第四十七条补充条款,及2002年1月14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第五条为准。

2002年l0月25日及27日双方对水表及电表进行交接。2002年11月宏业达公司进住了锦州道商住楼。2003年3月28日宁发公司向宏业达公司报送结算件,内容为:工程总价款是11911.944平方米x 1080元=12864900元,工程增、减项相抵后减项是385831元,甲供材料折款是1149164.65元,甲方已付款是5818000元,甲方尚应付工程款是5511904.35元。宏业达公司在收到结算文件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宁发公司承认在结算件之外宏业达公司代宁发公司垫付砼检验费28410元、水费16431.67元亦应予以减除。

2003年6月lO日宏业达公司向宁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宁发公司对工程申报验收并移交相关文件。

2003年6月30日天津市建工设计院、天津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及宏业达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评验,结论是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在工程施工中,宏业达公司共给付工程款5818000元。

本院认为,宏业达公司与宁发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宏业达公司已接收使用该工程,因此应当给付宁发公司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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