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金顺金贴金工艺有限公司与宗万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顺金贴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宏远大道武夷商城A6-205号。
  法定代表人:徐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万华,男,194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翠薇园4-2-601号。
  委托代理人:蒋璐,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金顺金贴金工艺有限公司因与宗万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上诉于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本案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天津,故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通过互联网以发布网页广告的形式使用了被诉侵权作品,其行为属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鉴于本案被上诉人是在计算机终端上发现并下载的侵权作品,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应视为侵权行为地,且该侵权行为地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南京金顺金贴金工艺有限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京金顺金贴金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黄耀建
         审 判 员:王兵
         代理审判员:李华
       二ΟΟ七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张博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