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徐帆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4)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01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委托审计费32,4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6,200元;被上诉人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徐帆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01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徐帆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黄耀建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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