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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张保存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志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存,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蓟县国美电器经营部业主,住天津市蓟县官镇新马坊村二区2排9号。
  委托代理人姚金岭,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张保存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兵、代理审判员李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博雅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广峰、郑志姚,被上诉人张保存,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6日,注册资金20000万元,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工业区,经营范围为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等,现主要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依法取得“国美电器”(‘电器’放弃使用权)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97722号,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商标使用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公共关系”。2000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依法受让取得了“国美电器”注册商标。
  2006年5月17日,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包旻雷作为其代理人到张保存处公证购买了一台“先锋转页扇”,取得《国美电器销售单》、《蓟县国美电器家电专用保修单据》、《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各一张。同时,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张保存经营的蓟县国美电器经营部的门面进行了公证拍照,照片显示张保存经营门面的名称为“蓟县国美电器”。
  另查明,张保存于1999年9月30日经天津市工商局蓟县分局核准登记成立蓟县国美电器经营部,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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