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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驰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付玉江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驰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东风电器配件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筱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富明,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驰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天水丽园10-1-401。
  委托代理人:史孝明,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驰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气象南里27门6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玉江,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宏源石化配件厂副厂长,住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宝元村3区2排11号。
  委托代理人:兰基钢,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方,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天驰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玉江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法官王兵、张妍、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富明、史孝明,被上诉人付玉江的委托代理人兰基钢、刘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8日,付玉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散热器片头(竖搭式)”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5月26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3 3 0105408.8。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图片如下:

  天驰公司2006年2月28日在《现代供热报》B6版刊登散热器片头的产品宣传广告,付玉江认为其中有些产品与其专利相同或者近似,遂于2006年6月9日,向天津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购买50×25×95扁管、60×30扁管、40圆管三种规格的散热器片头,并进行了拍照、封存。50×25×95扁管和60×30扁管片头整体外观相同,因规格尺寸不同而略有差异,两种产品的外观如下图:

  俯视图 主视图 仰视图 左、右视图
  天驰公司上述两种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均在2.4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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