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艺苑书刊经营部与广州出版社、天津市南开区博识书店、天津市南开区金顺书店、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艺苑书刊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图书批发市场五区18号。
法定代表人:安凤魁,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艺苑书刊经营部职员,住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先锋路先锋里一号七栋20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常务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成,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博识书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图书批发市场二区9-10号。
法定代表人:于慧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冬,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长江里7-2-403号。
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金顺书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图书批发市场四区26号。
法定代表人:杨素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冬,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长江里7-2-403号。
原审被告: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0号图书批发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树声,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冬,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长江里7-2-403号。
上诉人天津市艺苑书刊经营部(以下简称艺苑书刊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出版社、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博识书店(以下简称博识书店)、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金顺书店(以下简称金顺书店)、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法官王兵、黄耀建、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艺苑书刊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安凤魁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杰,被上诉人广州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兴成,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博识书店的法定代表人于慧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冬,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金顺书店、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赵晓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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