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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安国为非法牟取暴利,贩卖、运输大量毒品一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一中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权安国,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暂住辽宁省丹东市韩国城7号楼1单元703室(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工农街派出所利民6组)。200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晖,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院刑诉字(2007)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安国及其辩护人李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权安国与本市吸毒人员李明于2006年11月初在辽宁省丹东市相识。11月中旬李明通过手机与权安国联系,欲从权处购买毒品。双方商定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0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500粒。11月24日9时许,权安国携带冰毒、麻古等毒品雇佣司机刘天林驾驶的汽车前往天津。权安国到津后通过电话商定在本市东丽区东启大酒店进行交易。当日20时许,在东启大酒店门前,权安国、李明在其车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权的汽车后排座上查获一个黄绿色的长方形纸质盒,盒内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三包白色晶体及三包红色药片共计500粒,在汽车副驾驶座前的物品箱内一个浅色小手包里一个小铁盒内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20粒红色药片,在副驾驶座前的一个挎包中的一个纸质的盒内查获一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单晶体(大包内有一小包),在副驾驶座上的挎包内查获一小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单晶体,在该挎包中的黑色皮制钥匙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以上查获白色晶体共六包,红色药片4包520粒。经鉴定,白色晶体重1178.58克,红色药片重46.46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当场从李明处缴获毒资25万元。同年11月28日在对被告人权安国的住处进行搜查,在保险柜中搜出白色晶体状物5包,棕色药片2粒,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共重13.4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安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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