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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罗法刑初字第115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深罗法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环保,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住(略)。2002年12月25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苏醒,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健,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大专文化,原深圳市赛博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略),暂住(略)。2002年11月14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康晓岳,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起字(2003)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叶环保、顾健犯内幕交易罪,于200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环保、顾健及辩护人苏醒、余雳、康晓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1999年7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深房集团)董事长被告人叶环保与吉林省恒河制药集团董事长孙宏伟协商,将深房集团拥有的1850.75万股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占吉制药公司总股本的13.64%),以该法人股1998年底每股净资产2.24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6日授权委托本公司资产部经理端然与"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7月8日深房集团收取对方以其它公司名义支付的200万元人民币定金。7月12日,被告人叶环保将该事项提交深房集团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讨论。讨论中,与会董事均同意以每股2.24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吉制药法人股,但有董事为防止公司利益受损,对转让合同文本中第七条第二款"甲方需将此合同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并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因审批原因使合同不能执行,甲方在10天内将退回乙方已支付款,并赔偿已支付款每日0.3‰的违约金"提出异议,被告人叶环保坚持保留该条款;会上并有人提出应重视了解对方公司资信情况,但被告人叶环保却在从未派员、未督促派员对"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任何考察了解、且未取得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指派端然与"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22日在深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7月28日,对方又以其他公司名义迟延支付了深房集团首期转让款1000万元人民币。其后,被告人叶环保指派端然办理报市国资办审批手续,9月底,指派深房集团董事会秘书梁煦接手办理。同年10月上旬,孙宏伟带吉制药董事会秘书郭莹来深房集团找被告人叶环保,称受让方"吉林省明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未获批准,要深房集团与已获准注册的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明日实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被告人叶环保遂要梁煦通知端然,端然请示叶环保后代理重签了该合同(与7月22日合同内容完全相同,仅受让方名称更换为吉林省明日实业有限公司),叶环保并指示梁煦以受让方为明日实业公司名义准备报批材料。11月3日,深圳市国资办批复同意深房集团以每股2.24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吉制药法人股。同年12月20日,明日实业公司以深房集团未能在三个月内办理好股权转让审批手续构成违约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7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深房集团返还已收的转让款12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该款每日0.3‰的违约赔偿金。2000年5月10日,深房集团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于5月26日到庭应诉的通知书。5月19日,深房集团以本公司已与原告方协商,双方均有意庭外和解,需要一定时间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20天开庭的申请;当天,吉林省地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孙宏伟的要求,用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付给被告人叶环保300万元人民币。5月22日,被告人叶环保将该款转入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下简称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其中100万元打入"后美华"的股票帐号作为被告人顾健借款炒股的风险保证金,另200万元打入"李伟"的股票帐号作为其妻陈翠兰的炒股资金。6月22日,深房集团再次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应于6月30日到庭应诉的传票。6月27日,被告人叶环保召集公司领导陈武华、彭乃店、周道胜与董事会秘书梁煦、参加应诉的端然、受委派协助深房集团诉讼的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下简称建设控股)法律部经理温成金等人就应诉的问题商量对策。被告人叶环保在会上对1999年7月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主体已发生变更、与原告方签订的合同是1999年10月深房集团并未违约的重要事实只字不提,而只谈市国资办办事拖拉致使深房集团确实违约、法院判决必输无疑、只有与对方实行庭外和解,从而误导其他领导作出倾向于降低股价接受调解的决策。会后,梁煦向被告人叶环保陈述深房集团完全可以胜诉的种种理由,叶不予理睬。2000年6月30日庭审后,温成金向带队负责人深房集团总经济师王军昭提出庭审情况有利于深房集团胜诉,不应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应争取由法院作出判决。王军昭在向被告人叶环保的两次电话汇报中,提出温成金庭审辩得不错,请叶环保与温成金通话,被告人叶环保两次拒绝与温成金通话,并指示王军昭就具体调解事宜与公司总经理陈武华商量。7月3日,经被告人叶环保同意,深房集团与明日实业公司达成将股价从每股2.24元人民币降低至每股1.60元人民币(总股价从4145.68万元降至2961.2万元),继续转让吉制药法人股的调解协议。其后,双方再次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明日实业公司付清了所欠余款1761.2万元。至此深房集团在吉制药法人股转让中,终遭受巨额损失人民币1184.48万元。2002年2月,吉林地王公司向被告人叶环保索还代孙宏伟付给叶的300万元人民币,叶感不妙,遂要求世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姚上荣帮忙其补签一份长春市高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世邦公司理财炒股的协议,并将落款时间提前至2000年5月。同年3月,被告人叶环保又要求姚上荣帮忙与对方签一份委托理财终止协议,以此为由以世邦公司名义先后付给吉林恒河制药集团下属长春市高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人民币,欲了结此事,以掩盖其在股权转让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使用受让方巨额款项炒股牟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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