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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罗法刑初字第115号(2)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环保、顾健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
2000年4月底,被告人顾健利用被告人叶环保将其安排在深房集团下属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筹备办工作的职务便利,掌握了包括深房集团董事会将于2000年6月19日就数码港公司正式揭牌一事在中国证券时报作重大事项公告在内的大量内幕信息。为抓住时机炒作深深房股票牟利,被告人顾健遂向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西飞铝业)财务负责人张耀联系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同年5月初,被告人顾健为增强张耀的借款信心,在向来深洽谈借款事宜的张耀及西飞铝业经营部、证券部经理魏义华介绍了深房集团数码港项目的一些情况后,又将张、魏引荐给被告人叶环保相识。被告人叶环保明知被告人顾健欲向张耀、魏义华借款买卖深深房股票,以深房集团董事长身份向张、魏详细叙说了数码港项目的经营状况、看好深深房前景等,张耀、魏义华于是最终确信深深房股有重大炒作题材,遂决定挪用本公司买卖期货的1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以年息16%借给被告人顾健,借期三个月,同时要求顾健提供该资金的托管公司和1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保证金。被告人顾健将张、魏的要求告诉被告人叶环保,叶环保即与深圳途畅光电有限公司(下简称途畅公司)总经理徐文达联系,要徐以其公司的名义托管和收转该资金,并向徐保证该资金运作绝对不会亏。被告人叶环保并又联系了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张健,要求其为被告人顾健提供炒股账号与担任炒股资金的监管人。5月12日,张耀、魏义华挪用本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通过深圳途畅公司转到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张健为被告人顾健提供的"叶建军"的股东帐户上。5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顾健将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买入深深房股票。5月22日,被告人叶环保转存100万元人民币到张健提供的"后美华"的股东帐户上,作为被告人顾健借款炒股的风险保证金,同时要求被告人顾健亦为其全部买入深深房股票。同年7月26日至8月10日,被告人顾健将"叶建军"的股东帐户上的深深房股票全部抛出,盈利78万余元人民币,除支付西飞铝业借款本金与利息外,仍获利42万余元人民币。
2001年1月,被告人顾健获悉并经被告人叶环保确认深房集团将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汕头海湾大桥30%的股份收回过亿资金的内幕信息后,为图暴利又以年息16%向张耀、魏义华借款600万元人民币,用来买卖深深房股票。被告人叶环保遂又联系了深圳市南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凡洲,要求以该公司的名义托管、收转资金,并继续以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后美华"帐户内的股票为被告人顾健炒股提供担保。同年1月15日被告人顾健将借得的600万元人民币转入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吴成玉"的股东帐户后,相继全部买入深深房股票,但因深房集团董事会直至当年11月才将汕头海湾大桥股份转让事项在证券时报上公告,而被告人顾健借款期限只签了二个月,不得已于当年3月底将深深房股票全部抛出,本息共亏损41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叶环保为其支付了亏损的款数。
针对指控被告人叶环保、顾健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或者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被告人叶环保、顾健的身份情况及立案等法律文件的证据。
1、关于被告人叶环保的个人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的证明;
2、被告人顾健的身份情况、任职情况的证明,侦查机关从深房集团和数码港公司均无调取到被告人顾健的档案,即被告人顾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填写员工登记表,这证实叶环保利用职务上的关系通过非正常的渠道将顾健安排进公司;
3、深圳市公安局立案、案件移交及对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指控被告人叶环保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证据。
(一)证明被告人叶环保作为国有公司董事长的职责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证据。
1、深房集团的公司背景情况、公司性质的证据;
2、深圳市政府关于国有公司董事会、经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3、深圳市国资办关于股份转让说明及有关部门法人股转让法规文件规定;
4、建设控股关于产权代表管理的规定;
5、建设控股及深圳市国资办相关负责人张宜均、邵湘华、罗丽萍等人的证词;
(二)被告人叶环保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失职、滥用职权的证据。
1、深房集团资产部经理端然的证词,证实被告人叶环保明知明日公司变更名称并重新与深房集团签订了合同;
2、深房集团总经理陈武华的证词,证明陈武华不知道有第二份合同的事和三个月期限的认定经过;
3、深房集团董事会彭乃店的证词,证明董事会从未提过第二份合同的事;
4、深房集团董事庄创辉的证词,证明其在董事会上曾对三个月的审批期提出过异议,但当时由于被告人叶环保的坚持而保留了该合同条款;
5、深房集团董事胡明忠的证词,证明在董事会上有人对三个月的审批期限提出过异议,但对第二份合同的事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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