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罗法刑初字第115号(4)
4、张耀的证词,证明其借钱给顾健的经过、叶环保在借钱过程中的行为、顾健利用内幕消息炒股的情况;
5、西飞铝业魏义华的证词, 证明内容同张耀;
6、途畅公司总经理徐文达的证词,证明其应叶环保的要求为顾健托管资金;
7、张健的证词,证明其应叶环保的要求为顾健提供炒股帐号与作为担保炒股资金的监管人;
8、顾健借用西飞铝业资金炒股的来源、流转、凭证;
9、顾健与张耀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书,证明西飞铝业将1000万元打入江南证券的叶健军的帐户,江南证据与"后美华"、"叶建军"鉴定签订的协议书;5月22日以上帐户均买入深深房股票,股票抛出后获利78万余元,除西飞铝业的借款本金与利息后获利42余万;
10、顾健将借来的600万元以深圳市南海洲公司作为托管公司的证词;
11、顾健利用1000万元购买深深房股票获利的去向;
12、途畅公司等公司的工商资料;
13、深房集团2000年4月3日就数码港项目的筹备情况进行公告的证明及当时信息的批露情况说明;
14、深房集团工作会议纪要(2001年1月9日),证明叶环保、顾健对内幕消息是明知的;
15、深圳证管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孔雨泉的证词,证明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6月19日数码港项目重大事项公告、海湾大桥转让重大事项公告在公告前是内幕信息;
16、叶环保在公安机关的交代,供述其与顾健有不正当关系,顾健在2000年借钱之前曾问过他深深房股票怎么样;其本人曾与张耀、魏义华见过面吃过饭,还帮顾找人担保;
17、被告人顾健的供述,证明:(1)其为向张耀借钱介绍张与叶认识、吃饭,并告诉叶要向张借钱炒深深房股票;(2)其向张耀借钱炒股的经过;(3)叶替顾担保100万元也让顾替其买了深深房股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环保无视国法,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股权转让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正案)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并有徇私舞弊情节,依据同条第三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环保、顾健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本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大肆买卖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叶环保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顾健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环保在法庭上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辩称:
一、证据方面。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有大量证人证言不可信。1、在总经理陈武华的证词中可以证实吉制药是由陈武华负责的,因为在董事会上吉制药的情况都是由陈武华首先介绍的;在吉林开庭时的安排由也都是由陈武华安排的,开审时的律师温成金也是由陈武华请的;2、温成金的证词也有不可信的地方,温成金带去开庭之前曾提出带20万元去协调关系被我拒绝,他可能是因此而对我有些看法;3、在我被审查的时候,办案人员的诱导性太强,我的供述不是事实。
二、事实方面。1、我是在向相关部领导打了报告之后才向董事会提出讨论股权转让问题;2、当时是有董事对三个月的期限提出讨论,但我认为三个月的的期限对我们是有利的;对于考察的问题,我在会后要求陈武华对此公司进行考察,但陈武华表示不必要并说明理由,我认为有道理就没有再提;3、至于三个月为什么没有办好批复的问题,是因为当时又出现要求财政部审批的情况;4、使用300万元的问题,当时孙宏伟是拿出了几千万元的资金要求深房公司为其理财,我怕担政治风险就拒绝只接受的300万元且这并不是无偿的,这在证券市场上是很正常的行为,如果我有徇私情节那么吉林方面就不会对我催促还款,孙宏伟也不会对深房集团的重组感兴趣;5、深房集团没有受到巨额损失,深房集团与天骥基金同时持有吉制药股份,在深房集团与明日公司谈此事不久,天骥基金就以每股1.25元卖给了吉林的公司,明日公司以此让我们调低价格并以违约为由把我们推上了被告席。深房集团以股票1.60元的价格转让可净盈利1000多万元并未有任何的亏损,且当时每股2.24元的价格并未最后确定。如果价格降低给深方集团造成了了巨额损失,那么合同现在还可以变更;6、关于我们透露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公诉人提出数码港公司正式揭牌及转让汕头海湾大桥股份是内幕信息的证据并不充分。
被告人叶环保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叶环保无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1、当时的股权转让是在深房集团严重亏损,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的。叶环保的这一决定也得到了深房集团上层的支持。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是由深房集团的总经理陈武华负责。具体转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都是经过董事会讨论的,集体决定的结果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叶环保一个人,这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2、股价下调是市场调节的结果,并不是因被告人个人的原因而使每股从2.24元降到1.6元,在诉讼过程中吉制药的股票价格在市场上已经下跌,是深房集团和明日公司经过艰苦谈判后才将股价提到了1.6元,这并未给深房集团造成损失;3、股权转让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需各方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因此,经过董事会讨论的结果让一个人承担其后果是不公平的;4、至于理财300万的问题。控方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叶环保为了牟利收取300万元,从而认定其徇私舞弊;5、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未经建设控股同意与明日公司签订协议是失职行为,被告人当时是向建设控股提出过,并得到了建设控股的同意且已向国资办申报;6、不能因被告人未派员对明日集团进行调查而认定被告人失职,未派员调查对深房集团本身并无影响;7、本案相关的证人证言不可信。如温成金和陈武华的证词相互矛盾,端然的证言前后矛盾,梁煦的证言证明其明知第二份合同的事而为什么却未在应诉会议上汇报过。此外,第一份合同虽主体不合适但合同实际上已履行,合同签订的时候也应以第一份合同签订的时期为准,因此,不能认定以第二份合同为由就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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