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福法行初字第120号(3)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7年6月26日,原告与第三人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购买集华大厦华飞阁20B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59.83平方米,占地分摊面积27.52平方米。1999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深房地字第3000025070号《房地产证》,该《房地产证》上载明:集华大厦华飞阁20B商品房面积为159.83平方米。2002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原告认为其所购买的上述商品房在1996年办理初始登记时并未进行实地测绘丈量,房地产证书上登记的面积是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根据开发商1993年报建时的图纸资料计算的结果。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对该物业进行实地测量并撤销原来的登记。200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一份深规土函第HQ0300267号承办文件复函,复函内容为:"深房地字第3000025070号《房地产证》登记的集华大厦华飞阁20B的建筑面积为159.83平方米,是依据1993年4月深圳市房屋测绘所查丈的成果登记的。您要求撤销深房地字第3000025070号《房地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撤销。"原告对被告的答复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3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府复决[2003]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的深规土函第HQ0300267号承办文件复函的决定。原告为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1995年4月28日,深圳市深华物业公司、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与第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以房抵债的《协议书》。1995年5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5)深中法执字第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位于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南面海滨广场集华花园`华飞阁`商品住宅房91套、商场一楼合计建筑面积10709.39平方米,`华腾阁`商品住宅房22套、商场二楼合计建筑面积4492.54平方米,办完债权债务与楼款转还款手续后,上述产权归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以清偿深圳市深华物业公司及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所欠全部债务。1996年6月,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公司系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原告于1997年6月26日与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集华大厦华飞阁20B时,第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尚未到被告处办理有关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物业的产权仍在第三人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的名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深编[1993]133号《关于市规划国土局系统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第12条规定:(市规划国土局)主管全市的测绘和地籍工作……。第18条规定:(市规划国土局)主管全市规划、土地、测绘、地籍、地名及房地产档案和信息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系深圳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国土和房地产权及其市场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1993]133号文件的规定,测绘工作系被告的基本职能之一。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是否应对海滨广场集华大厦华飞阁20B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即被告该不该作为的问题。
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原告仅知道被告向原告颁发的深房地字3000025070号《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房屋面积。到目前为止,原告尚不知道该房的实际面积,原告质疑其所购买的房屋的实际面积,申请被告进行实地测绘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交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给集华大厦办理初始登记时,仅仅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根据发展商于1993年就集华大厦报建时所作的测绘数据,没有该大厦竣工时的测绘查丈报告,即被告在办理集华大厦初始登记时并没有委托测绘机构对该大厦进行竣工实地测绘。而测绘是被告的基本职能之一,未对集华大厦进行实地测绘,实际上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被告理应作为。原告请求被告对集华大厦华飞阁20B进行测绘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深规土函字第HQ0300267号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因该答复仅是被告针对其以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重述,该答复行为本身并没有给原告重新设定权利义务,因此被告的该答复行为是个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能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以驳回。对原告提出判令被告根据实际测量结果撤销深房地字3000025070号《房地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事项,并作出重新登记的请求,因为被告尚未进行实地测量,该《房地产证》是否该撤销应在被告履行实地测绘职责之后的下一步工作。毕竟测绘结果会有三种情况:和原房屋面积一致;大于或小于原房屋面积。因此目前不存在撤销问题,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亦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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