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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福法行初字第120号(4)
综上所述,被告应对原告所购买的集华大厦华飞阁20B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对原告所购买的位于深圳市金田南路海滨广场集华大厦华飞阁20B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与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劭辉
审 判 员 孙远军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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