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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启慰,绰号"阿伟",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略),初中文化,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贾玉臣,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飞,绰号"阿宝",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香港人,身份证号:(略)。高中文化,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巫辉奇,绰号"奇哥",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香港人,身份证号(略)。高中文化,暂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余鸿在,绰号"阿明",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文盲,无业,家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静涛,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辽宁省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余长寿,又名周振豪,绰号"阿周",男,1961年3月2日,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小学文化,暂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崇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宪明,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文化,暂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甘适文,绰号"文头",男,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香港人,身份证号:(略)。小学文化,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荣,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盛全,绰号:"占士",男,1950年8月5日生,汉族,香港人,身份证号:(略)。初中文化,司机,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唯真、陈辉,广东南星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杰棠,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深圳市宝安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暂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丹子,绰号"阿天",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香港人,身份证号(略)。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人穗,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日美,绰号"阿may",女,1975年1月7日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昀,广东华春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国安,男,1953年24日生,汉族,河南省人,初中文化,个体营运,暂住(略)。于2002年5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新,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7日以深检刑一诉(2003)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启慰、甘适文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盛全、李静涛,余鸿在、田国安、郑杰棠、何飞、刘宪民、余长寿、巫辉奇、郑丹子、刘日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收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若平出庭支持公诉,除被告人陈盛全其中一个辩护人陈辉未到庭参加诉讼外,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雷启慰、甘适文、陈盛全、李静涛、余鸿在、田国安、郑杰棠的犯罪事实:200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雷启慰、甘适文为了牟利,由被告人李静涛负责接收介绍来的女子,并由雷、甘、陈挑选,由被告人田国安用车接送到偷渡地点,余鸿在安排偷渡,被告人陈盛全在香港用"的士"接载偷渡的女子送到旺角交与雷启慰,而后由雷带往甘适文负责管理的香港太子道南街大时代等场所从事色情卖淫活动。1、2002年2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盛全在布吉关口附近将刘×洋、魏×花接到深圳市三九酒店门口转交一辆"的士"送至沙头角,而后安排坐船偷渡香港,3月1日早上由陈盛全在香港用"的士"送至旺角,梧桐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2、2002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李静涛分别在深圳市龙华路、深圳天地大厦门口接到李×、陈×等三人,然后带至凤凰路一餐厅供雷启慰挑选。之后,李静涛打电话气余鸿在联系偷渡之事、余打电话通知田国安接人,当晚九时许,田国安驾驶粤FY0102号牌面包车按余鸿在的要求先到黄贝岭接秦×秋等四名女子,然后田与李静涛联系,在笋岗桥接到李送来的李洋、陈萍等三名女子,接着到水库新围、布吉麦当劳门口接夏×霞等四名女子,田将这11名女子于4月28日凌晨送至惠东县澳头镇海边,用船将十一名女子偷渡到香港,当日到香港后被警方当场抓获。3、2002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静涛在布吉镇政府旁的一快餐厅接到卖淫女子付×之,李×东后,李将两女子带到布吉国展苑国兴台24D房,等候安排偷渡香港卖淫。当晚十一时许,雷启慰应李静涛之约伙同甘适文一同来深圳市布吉挑选女子,当李静涛带雷启慰、甘适文来到布吉国展苑国展台24D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4、在200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郑杰棠介绍王×和"米菲"给"阿罗",由"阿罗"安排二人在惠东附近的海边用船偷渡去香港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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