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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7号(2)
二、被告人何飞、刘宪晌、余长寿、巫辉奇、郑丹子、刘日美的犯罪事实;1、2002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何飞将黎×枝接送到香港旺角的"新金城"从事卖淫活动。2、2002年4月28日,何飞、余长寿与刘宪明取得联系,确认了双方接应偷渡人员的时间、地点,并于当日十八时许将偷渡人员丁×、汪×如、思×在深圳市罗湖区富丽华酒店前交与刘宪明。由刘宪明与货柜车方"阿强"联系后,"阿强"将丁菊等三名偷渡者用白色面包车接走,并藏于赴港货柜车JU7238车底箱内,从深圳市文锦渡口岸偷渡到香港,该车被香港警方查获。3、2002年4月,刘日美联系余长寿,将两名女青年交与余长寿,并通过何飞、刘宪明将两偷渡者送到香港境内。4、2002年3月,巫辉奇伙同郑丹子,由郑提供港澳通行证,将钟×英、"阿尼"两人送至香港从事卖淫活动。5、2002年4月间,巫辉奇利用办理假通行证的方法将金×想、陈×冰、宋×娟三人送至香港从事卖淫活动。6、2002年5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从巫辉奇暂住的沙头角进出口公司宿舍C座601室搜查到"雷鸣登"猎枪一支,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猎枪。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出示了以下证据:公安机关破案综合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定上列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组织卖淫女偷渡出境从事卖淫活动,影响极其恶劣。被告人雷启慰、甘适文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盛全、李静涛、余鸿在、田国安、郑杰棠、何飞、刘宪明、余长寿、巫辉奇、郑丹子、刘日美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巫辉奇的行为同时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私藏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雷启慰辩称:以前在公安交代的不属实,请求一切从证据充分出发,公诉人所说的没有证据证明。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雷启慰等人是过来挑选卖淫女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偷渡到香港的女子由雷启慰带到甘适文的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公诉人的指控看,第一次到香港就被抓,第二次没有看到就被抓了,没有在这些女子处取得利益,本案应是未遂,不能认定被告人雷启慰犯有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何飞辩称:我从来没有承认过自己犯罪,我的口供一直都是一致的,没有推翻过,黎素枝我只是跟她见过一面,我来进货碰到我朋友并见到她,后跟她一起过了香港,后来就没有见过她,我根本不认识她。请求法官重证据,重事实,给予公正判决。
被告人巫辉奇辩称:我没有接触过她们怎么送呢?她们怎么去、去干什么、送到卖淫场所这些我都没有做过,怎么会叫协助。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余鸿在辩称:我有犯罪,但我身体不是很好,请求从轻判处,让我早日出去治病。
被告人李静涛辩称:我确实不知道那些女子过香港去卖淫,公诉人指控说卖淫女说我说了什么,我确实没有说,对我犯罪的事实,我承认帮助别人偷渡,但不是去卖淫。
被告人余长寿辩称:如果我知道他们偷渡是犯罪的,我肯定不会去做,她们去卖淫我不知道,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他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到香港去做工,并不知道这些人是去香港卖淫。余长寿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有悔过自新的表现。请求合议庭给予宽大的处理。
被告人刘宪明辩称:从主观意识上我不知道这些是卖淫女,我只是在组织偷渡过程中起作用,在组织卖淫上我没有起作用。由于我对法律的模糊认识,造成今天的后果,请求审判长、审判员在考虑到我认罪伏法,在量刑时给予考虑。在2001年2月到3月因精神病医院治疗过,请求在量刑上给予考虑,希望能早日回归社会。
被告人甘适文辩称:我从来没有叫女孩去卖淫,"大时代"登记不是我的,物业也不是我的。我在办案单位的口供及检察院的过检完全一致,我没有组织卖淫,也没有介绍女子去卖淫,我也没有跟他们合作,分钱。其辩护人辩称:甘适文一直辩称与雷启慰偶然相遇,是雷启慰邀请去吃夜宵而去布吉的。既然雷启慰供述其是跟甘适文过来挑选的,雷启慰的供述在整个证据体系中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与其印证,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雷启慰的供述与甘适文的多次口供都是有矛盾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适犯有组织卖淫罪证据极不充分,建议合议庭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盛全辩称:我自己所做的是错的,但是我真的不知道她们是去卖淫,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希望审判长给我一个早点回归社会的机会。其辩护人辩称:陈盛全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案件中起到的仅仅是协助运送作用,犯罪情节轻,无前科,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法律规定的档次里进行量刑。
被告人郑杰棠辩称:认罪,请求给我一次机会。
被告人郑丹子辩称:我只是提供了一本证件,至于她们去做什么我真的一点都不知道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帮忙提供两本通行证交给钟丽英,钟丽英到香港从事卖淫活动,其不清楚。被告人郑丹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事实,鉴于他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请求法庭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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