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7号(3)
被告人刘日美辩称:我在被抓之前真的不知道她们去干吗,请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刘日美介绍给余长寿的两个女孩是卖淫女,也就无法肯定刘日美有提供或介绍卖淫女的犯罪行为。刘日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不具备,无法认定。因此,恳请合议庭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即使合议庭最后认定刘日美有罪,也请考虑刘日美在整个犯罪组织活动中所起的一个非常轻微的辅助作用,从轻处理。
被告人田国安辩称:我只是一个司机,靠载客营运为生,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田国安是个体司机,以运输为目的,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田国安跟他们只是租车关系。田国安在本案中我认为是有过错,其觉悟不高,从其行为看,我认为是一种过失,过失犯罪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机载客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负刑事责任。希望法庭能够免予追究田国安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2002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李静涛分别在深圳市天地大厦门口接到李×、陈×等三人,然后带至附近一餐厅供雷启慰挑选。之后,李静涛打电话给余鸿在联系运送香港偷渡事宜,余鸿在又打电话通知田国安接人,当晚九时许,田国安驾驶粤FY0102号牌面包车到黄贝岭接秦×夏等四名女子,然后到笋岗路笋岗桥附近接李静涛送来的李×、陈×等三名女子,后又接夏×霞等四名女子,田国安将这11名女子于4月28日凌晨送至惠东县澳头镇海边,十一名女子被他人安排坐船偷渡到香港,当日到香港后即被香港警方当场抓获。
对上述犯罪属实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李×的证言:2002年4月28日被香港警方抓获,因偷渡于5月3日被遣返。我去香港打工在夜总会当服务员,4月27日晚我与陈萍上了1部面包车,去了几个地方接人,共11个女子,到惠州码头坐船偷渡去香港被抓获。并辨认4月27日晚雷启慰与我们3个女子在深圳吃饭,李静涛带我们11个女子从深圳到海边的人,陈盛全在香港开"的士"接我们的其中1名司机。我当时坐他的车。2、证人陈×的证言:2002年4月27日偷渡到香港做工做发廊,从深圳到海边共有11个女子。并辨认雷启慰、李静涛是在龙华看我,然后在深圳吃饭,并最后送上面包车。3、证人夏×霞的证言:我去香港打工做服务员,2002年4月27日在布吉被1个男子送上面包车到海边,共有11个女子,在香港上了"的士"就被香港警方抓获,并辨认陈盛全在香港开"的士"接我们的其中1名司机。4、证人秦×夏的证言:2002年4月27日"阿聪"带我在黄贝岭村沃尔玛商场门口,上了面包车,又到几处接了共11个女子,到惠东海边乘"大飞"到香港,上了接应的"的士" 就被香港警方抓获。我们去香港做小姐(卖淫),到了香港只需还120钟(45分钟为1个钟)。并辨认田国安是开面包车的司机,陈盛全在香港开"的士"接我们的其中1名司机。5、被告人雷启慰供述:2002年4月27日在深圳,李静涛带我去查看并挑选3个女子,并告知她们是香港卖淫,其中2个女子是一个叫"阿丽"带来的,由李静涛负责找余鸿在安排偷渡,这些女子后在香港被警方抓获。并辨认李静涛、余鸿在和我自2001年10月至今曾多次组织妇女偷渡到香港卖淫。6、被告人李静涛供述:雷启慰、余鸿在是合伙的,我是帮他们2人干活的,雷启慰是负责的,他有时过来深圳看女子的;2002年4月27日在深圳,我和雷启慰等人在天地大厦吃饭,并送3个女子给余鸿在安排偷渡到香港去做"小姐",其中2个女子是一个叫"阿丽"带来的。并辨认田国安是开面包车的司机,余鸿在是安排偷渡的人,还有雷启慰。7、被告人余鸿在供述:2002年4月27日我帮李静涛安排3个女子联系偷渡,叫田国安开车,在香港"胡须佬"打电话说,偷渡女的被抓,他逃掉了,接车的陈盛全被抓获。并辨认出雷启慰、李静涛、田国安、陈盛全。8、被告人田国安供述:2002年4月27日余鸿在打电话叫我接人,共接11个女子送到惠阳澳头镇。陈盛全叫我帮他接送"货","货"就是那些偷渡到香港卖淫的女子,刚开始我不知道,接送2、3次后才知道,我送了8、9次女子到惠阳。并辨认出李静涛、余鸿在、陈盛全。9、被告人陈盛全供述:2002年4月28日我接到"明仔"的电话叫我马上去西贡西湾亭路边接货(偷渡女),带路人是"阿海",我联系2辆"的士"车,6时许我接到"阿海"他们11人,车行了几分钟便被警察截住,"阿海"从我车跳车逃走。并辨认了余鸿在(阿明)、司机田国安。10、田国安驾驶的粤F/Y0102面包车。
二、2002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静涛在布吉接到卖淫女子付×之,李×东后,李静涛将两女子带到布吉国展苑国兴台24D房,等候雷启慰等人挑选并安排偷渡香港卖淫。当晚11时许,李静涛在罗湖口岸接到雷启慰、甘适文一同来深圳市布吉挑选女子,当李静涛带雷启慰、甘适文来到布吉国展苑国展台24D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对上述犯罪属实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付×之、李×东证言:2002年5月6日在布吉国展苑国展台24D李静涛对我们说,去香港前180个钟是用来顶去香港的费用,之后每接客一次得100港币,去香港卖淫要自愿。后和其他人一起被抓。付×之、李×东辨认李静涛是接我们到国展苑住处的人并交代去香港接嫖客180个钟作为过境的费用。2、被告人李静涛供述:2002年5月6日我带2个女子到布吉国展苑国展台24D住,她们是偷渡香港做"小姐"的,当晚在罗湖口岸接雷启慰到布吉国展苑国展台24D挑选女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行和还有甘适文。并辨认甘适文、雷启慰是一起在布吉国展苑的人。3、被告人雷启慰供述:一般是李静涛接到要卖淫的女孩后,我来深圳看女孩是否符合条件,同时讲明去香港卖淫要自愿,否则不会要她去,如果没有讲清,我会被香港色情场所骂。我与甘适文是合伙人,我提供卖淫女给他看,他看中就留下来,其他我安排。2002年5月6日我与甘适文来深圳看李静涛接到的女子是否合格,如果合格就会安排偷渡,当晚被抓获。并辨认甘适文、李静涛是自2001年10月曾多次组织妇女偷渡到香港卖淫。4、被告人甘适文供述:雷启慰是今年4月份开始,带大陆女孩到我的场子"大时代"和"新利来"卖淫,介绍了大概5、6个女子,我按钟费付给他,一个嫖客190港币。2002年5月6日过境在"的士"车上雷启慰对李静涛说到布吉看货,再去宵夜,到了后就被抓了。并辨认了雷启慰是带大陆女孩到香港旺角"大时代"和"新利来"的场子卖淫,李静涛、雷启慰均是和我同时被抓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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