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7号(4)
三、2002年2月28日晚七时许,被告人陈盛全在布吉关口附近将刘×洋、魏×花接到深圳市三九酒店门口转交一辆"的士"送至沙头角,而后安排坐船偷渡香港,3月1日早上由陈盛全在香港用"的士"送至旺角,梧桐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
对上述犯罪属实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刘×洋证言:2002年2月28日陈盛全在三九酒店门口接我和魏×花等人并送上车,偷渡到香港后也是陈盛全接我们,3月1日开始卖淫,7日就被抓了。并辨认在深圳、香港都是陈盛全接的。2、证人魏×花证言:2002年2月28日我和刘×洋等人偷渡到香港后是陈盛全接我们,3月1日开始卖淫,1个星期后就被抓了。3、被告人陈盛全供述:我在香港用"的士"接了8、9次偷渡客,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四、在200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郑杰棠介绍王×和"米菲"给"阿罗",由"阿罗"安排二人在惠东附近的海边用船偷渡去香港从事卖淫活动。
对上述犯罪属实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王×证言:在2001年10月中旬郑杰棠安排"阿罗"将我和"米菲"偷渡到香港卖淫,我做了约一个星期就跑到郑杰棠家里住下,后自首被遣返深圳。并辨认郑杰棠介绍我去香港卖淫。2、被告人郑杰棠供述:在2001年10月中旬,我安排王×和"米菲"给"阿罗"偷渡到香港,她们二人在香港红堪码头围道京广酒楼上的11楼一个私场从事卖淫活动。
五、2002年4月28日,何飞、余长寿与刘宪明取得联系,确认了双方接应偷渡人员的时间、地点,当日十八时许,余长寿接到丁×、汪×如、思×后在深圳市罗湖区富丽华酒店前交给刘宪明。刘宪明将这3个女子交给"阿强","阿强"将丁菊等三名偷渡者用白色面包车接走,并藏于赴港货柜车JU7238车底箱内,从深圳市文锦渡口岸偷渡到香港卖淫,该车在香港被警方查获。
对上述犯罪属实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汪×如、丁×证言:我们从福建到深圳有个很高、东北口音送我们过关进深圳,在"肯德鸡"店把我们交给另一男子,又来了一个男子带我们躲在货柜车里,在香港海关被抓获。汪×如说我想应该是去做小姐的。二人辨认李静涛送她们进深圳关到某酒店,余长寿在酒店门口接她们,刘宪明带我们做货柜车偷渡。2、被告人余长寿供述:我将送来偷渡的女子交给何飞、刘宪明安排偷渡,到香港后,何飞、刘宪明按每人500元介绍费给我。2002年4月28日下午,我在肯德鸡快餐店(深南路富丽华酒店西侧)接到3个女子,把她们交给刘宪明,后来她们给香港警方抓获。并辨认何飞就是给我钱,让我帮他偷渡女子的人,刘宪明是他的帮手;还辨认了李静涛。3、被告人刘宪明供述:我是协助何飞、余长寿运送偷渡女子去香港。2002年4月下旬我在酒店门口到3个女子去偷渡。并辨认何飞叫我找余长寿一起接送女子。4、被告人何飞供述:我什么事也没有做过。5、运送偷渡女子的货柜车的照片。
六、2002年4月,刘日美联系余长寿,将两名女青年交与余长寿,并通过何飞、刘宪明将两偷渡者送到香港境内卖淫。
对上述犯罪属实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日美供述:我将2名女子交给余长寿,由他安排偷渡到香港卖淫,我每人收2500元介绍费。2、被告人余长寿供述:今年4月,刘日美交给我2个女子,我交给刘宪明,并告诉刘宪明到香港后,把这些女子交给何飞。3、被告人刘宪明供述:今年4月,余长寿交给我2个女子,我交给"阿强"偷渡到香港。我所运送的女子,都是帮何飞送的,也都是余长寿交给我的。4、被告人何飞供述:我什么事也没有做过。
七、2002年3月,巫辉奇伙同郑丹子,由郑提供港澳通行证,将钟×英、"阿尼"两人送至香港从事卖淫活动。
对上述犯罪属实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钟×英证言:"阿龙"带我们到香港卖淫。2002年3月10日我和"阿尼"到深圳,"阿龙"把我们介绍给郑丹子(阿天),3月21日巫辉奇带2本"港澳通行证"交给我们,然后"雄仔"带我们从沙头角进入香港,巫辉奇在香港接我们、带我们坐地铁,并在地铁太子站附近把我们交给郑丹子,郑丹子把我们交给香港的"老妈"的女子带我们卖淫。并辨认郑丹子将我们交给香港的"老妈",巫辉奇负责将证件交给我们并在香港带我们坐地铁。2、被告人巫辉奇证言:2002年"阿龙"认我带2名女子到香港,我让"阿龙"把人带到沙头角,从中英街偷渡到香港,郑丹子办理"通行证",我在香港接到2名女子后,把她们交给郑丹子。并辨认郑丹子是办理了2本"通行证"的人。3、被告人郑丹子供述:"辉哥"将交照片和"通行证"给我,我负责帮换照片,每本赚1200元,那些女子到香港做"小姐"(卖淫)。并辨认了做假证件的作案工具以及在我屋中存放的证件。4、制作假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的钢印印章,夹、压照片的工具。5、钟丽英所持假双程证(证件姓名为赖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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