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2)
公诉机关还指控:1999年底,被告人吴志剑成立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专司利用出租车"融资",任命张林为组长、李忠建为副组长,成员有郭建光等,由刘某平、欧阳文杰具体指挥。张林对吴志剑提供的《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欧阳文杰准备了用于签订合同的出租汽车情况表。承包形式为二种:合同期均为30年,承包金一为30万元、一为50万元,前者二年后交车、后者当即交车,前者每月返还8500元的返租款。2000年1月初,开始对外签订合同,李忠建负责签订合同,张文毅负责办理公证,郭建光负责监督出纳收款。至3月,李忠建签订合同9份,张文毅签订合同1份。
2000年3月吴志剑成立了"外联部",由吴志剑、刘某平指挥,张林、李忠建、张佛天、陈克跃负责具体工作。签订合同由张林批准,陈克跃、张佛天签订合同,欧阳文杰指使李忠建刻制了国润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戴新军提供了伪造的出租车产权证,欧阳文杰联系办理公证。
2000年6月,在吴志剑的指使下,成立了由李忠建、陈克跃负责的"业务部",和"外联部"一起对外签订合同。
政华集团利用虚假产权证先后和200多名承租者签订了承包合同,骗取租金102355500元人民币,扣除诈骗过程中和案发后退还给承租者的部分租金,尚有赃款20366460元没有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志剑、欧阳文杰、张林、李忠建、张文毅、张佛添、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志剑、欧阳文杰、孙本俊、戴新军、刘志雄、张文毅、郭建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要求依法判处。出庭公诉人要求对被告人吴志剑依法判处,要求对被告人欧阳文杰、张林、李忠建、张文毅、张佛添、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孙本俊、刘志雄从轻判处。
被告人吴志剑认罪,辨称开始时并不想诈骗司机的承租款,也履行了合同。
辩护人高文辉、任继鸿认为,未公证的合同,未使用虚假的产权证,因该合同收取的承租金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这样,本案的诈骗款项已经全部退清;本案是单位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与合同诈骗之间有牵连关系,应以一罪判处。
被告人欧阳文杰、张林、张文毅、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孙本俊、刘志雄认罪,但辩称所实施的行为是履行单位的职务的行为,未参与分赃,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忠建、张佛添不认罪,辩称是吴志剑诈骗,其被蒙蔽,不了解真相。
被告人欧阳文杰的辩护人邹晓风辩称:本案是政华集团单位犯罪;欧阳文杰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从犯;伪造证件行为是诈骗的手段,二者有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本案退赃数额巨大,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林的辩护人潘小强辩称:本案是单位犯罪;张林既不是直接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张林在不知产权证已全部抵押,也不知道签订合同使用的是虚假的产权证的情况下,部分参与了政华集团的合同诈骗活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李忠建的辩护人孙农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李忠建对政华集团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事实真相不明知,没有诈骗的故意,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文毅的辩护人佘涛认为:被告人张文毅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合同诈骗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张文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第三看守所评为"文明先进个人"。
被告人张佛添的辩护人郑林善、王文文认为:张佛添对诈骗的事实不明知,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缺乏犯罪的直接故意,构不成合同诈骗罪。即使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刑事责任在同案被告人中是最轻的。
被告人郭建光的辩护人方红认为:郭建光在填写空白产权证时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构不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郭建光只是被吴志剑单方面任命为"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没有参与诈骗犯罪活动,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孙本俊的辩护人刘文君认为:本案是政华集团利用被告人进行单位犯罪;孙本俊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合同诈骗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孙本俊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1999年11月中旬,为了应付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在被告人吴志剑的指使下,被告人孙本俊准备了空白产权证,欧阳文杰准备了"深圳市运输局营运中心"的公章和钢印以及要伪造的出租车车牌号、营运牌号、产权证号,由被告人张文毅、戴新军、郭建光填写空白产权证,刘志雄加盖公章和钢印并用太阳晒和烟熏的方法除去油墨味,伪造了深圳国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奥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安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300多本。该批虚假的产权证审计后,由戴新军保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记录在卷:
1、书证:
[1]、伪造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复印件84份;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察局《印章印文鉴定书(粤公刑技文鉴字2000第090号)》的鉴定结论,证明该84份产权证上使用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专用章"印文与公安局备案的样本印文是不同的印章所盖。[2]、伪造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复印件52份;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察局《印章印文鉴定书(粤公刑技文鉴字2000第093号;第089号)》的鉴定结论,证明该52份产权证上使用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专用章"印文与公安局备案的样本印文是不同的印章所盖。[3]、伪造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复印件130份;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察局《印章印文鉴定书(粤公刑技文鉴字2000第209号;第210号;第211号;第212号;第213号;第214号;第215号)》的鉴定结论,证明该130份产权证上使用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专用章"印文与公安局备案的样本印文是不同的印章所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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