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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4)
2、证人证言
[1]、丁铁钢的证言,证明产权证抵押给银行的事,所有的员工都议论,张林、李忠健、陈克跃、张佛添肯定知道。[2]李祖琴的证言,证明1月至3月为欧阳文杰、李忠建、陈克跃办理公证,后发现有重复的车号,就再没有办理。[3]、贺怡妮的证言,证明经手收款1000多万元,政华控股的会计曾立红拿100多万,吴志剑的司机王建民拿600多万,运润公司的出纳拿100多万,还有250多万退给了承包车的司机。[4]、刘世新的证言,证明贺怡妮收钱后给承包司机开收据,由其、贺怡妮、李忠建将当天收的钱交给吴志剑,戴新军再开收据给财务。如果吴志剑不在,由王建民、张文毅同时把款取走,王建民开收条,我们凭王建民的收条再到戴新军处开收据。如果需要资金调拨,一定要由吴志剑通知,由领款部门开收条,我们再凭收条到戴新军处开收据。共收款6600多万人民币,6000万元直接交给了吴志剑,300万元由政华控股使用,200-300万元退给了承包司机。退给承包司机的款是使用贺怡妮的存折,我保管存折,她掌握密码,需取钱我们两人同时取,这是吴志剑交代的。在5月份之前是使用李忠建的存折,作用是一样的。去掉退给司机的款,我们公司现在欠司机的钱就有6600万元。每天收的承包款和从李中建、贺怡妮存折上提的款都交给吴志剑,这是吴志剑交代的,存折上的钱不能超过十万元,超过了必须当天提出。其是3月份到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在其去之前,他们已经收取1000多万元的承包款并且已经交给吴志剑,其是从戴新军的收条上知道的。[5]、温佛养的证言,证明4月初张佛添打电话到说要办理公证,4月7号开始办理,共办理124份,每份收费2240元。国润公司办理公证的有张佛添、张文毅。[6]、张明标的证言,证明对国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书做公证的除了其之外还有一位公证员朱迎佳,共公证了124份主要是其公证的。[7]、王建民的证言,证明 5月份吴志剑就叫其到运润交通集团财务把的士司机的承租车款拿到交给证华集团财务或者直接交给吴志剑。那时其就知道他们利用小汽车产权证进行诈骗。经其手领取的资金有六、七百万元。
3、被害人陈述
[1]、莫克的陈述、[2]、曾念君的陈述、[3]、余伟荣的陈述、[4]、李占海的陈述、[5]、刘利群的陈述、[6]、周艳娇的陈述、[7]、林裕生的陈述、[8]、黄观妹的陈述[9]、刘戈平的陈述、[10]、张亚平的陈述、[11]、李年的陈述、[12]、李德勋的陈述、[13]、文新良的陈述,证明签订合同和交款的经过。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1]、经笔迹鉴定,证明陈克跃签订承包合同111份。[2]、经笔迹鉴定,证明李忠健签订承包合同9份。[3]、经笔迹鉴定,证明张佛添签订承包合同31份。[4]、经笔迹鉴定,证明张文毅签订承包合同1份。[5]、经笔迹鉴定,证明9份收款收据上的"戴新军",是戴新军所签。[6]、经印章印文鉴定,证明9份收款收据上的"深圳市国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章"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案不一致。[7]、经印章印文鉴定,证明11份承包合同上的"深圳市国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案不一致。[8]、经印章印文鉴定,证明签订合同使用的产权证上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管理中心"印章与该中心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9]、经司法会计鉴定,证明国润公司共收取租金99310500元,共收取公证费360000元,共退还承租金39044137元。运润集团收取租车款、定金、公证费共2685000元,退订金20000元。另: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往来户明细表显示深圳市处理国润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退赔给承租司机42924903元。由此可见,本案收取租金的数额为99310500元加360000元再加2685000元,为102355500元;本案的实际损失数额为102355500元减39044137元减20000元再减42924903元,为20366460元。
被告人吴志剑、欧阳文杰、张林、李忠建、张文毅、张佛添、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剑、欧阳文杰、张林、李忠建、张文毅、张佛添、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在没有发包的权力,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印章、虚假的出租小汽车产权证,与承租者大肆签订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骗取承租款,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吴志剑、欧阳文杰、孙本俊、戴新军、刘志雄、张文毅、郭建光非法大量制作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情节严重,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处罚。对被告人吴志剑、欧阳文杰、张文毅、戴新军、郭建光应数罪并罚。在两个犯罪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志剑是决策者、策划者、组织者和赃款控制、使用者,是主犯,应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文杰、张林、李忠建、张文毅、张佛添、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孙本俊、刘志雄均是在吴志剑的领导和控制下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均为从犯,应分别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志剑实施诈骗犯罪后主动退款三千九百余万元,协助政府部门退款四千二百余万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文杰、张林、李忠建、张文毅、张佛添、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孙本俊、刘志雄实施的均是执行职务行为,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又未分得赃款,出庭公诉人亦要求从轻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文杰、张林、张文毅、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孙本俊、刘志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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