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5)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志剑、欧阳文杰、张林、李忠建、张文毅、张佛添、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志剑、欧阳文杰、孙本俊、戴新军、刘志雄、张文毅、郭建光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高文辉、任继鸿、邹晓风、潘晓强、孙农、刘文君均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因为政华集团只占国润公司、安润公司、奥润公司的上级公司深圳运润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吴志剑以及政华集团均无权利处分国润、安润、奥润公司的财产;政华集团与国润公司、安润公司、奥润公司之间又不能齐备单位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共同的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取得犯罪利益,故不予采纳。辩护人高文辉、任继鸿、邹晓风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应定一罪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因为本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目的是为了应付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不是为了诈骗,并不是诈骗的手段;而诈骗只是使用了前一犯罪的结果,二者并无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故不予采纳。辩护人高文辉、任继鸿的未办理公证、未使用虚假的产权证签订的合同而取得的承租款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观点,无理,吴志剑等人是否使用虚假的产权证并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因为,其一,吴志剑以及政华集团均无权利处分国润、安润、奥润公司的财产;其二,国润、安润、奥润公司的出租小汽车产权证已被扣押,吴志剑不能再行发包,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忠建、张佛添无罪的观点,辩护人潘晓强的张林无罪的观点,辩护人孙农的李忠建无罪的观点,辩护人郑林善、王文文的张佛添无罪的观点,辩护人方红的郭建光无罪的观点,均为事实和证据所否认,不予采纳。被告人欧阳文杰、张林、张文毅、陈克跃、戴新军、郭建光、孙本俊、刘志雄的所实施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又未分得赃款的观点有理,予以采纳。辩护人邹晓风、佘涛、刘文君的认为欧阳文杰、张文毅、孙本俊为从犯的观点有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志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二年十月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七日止)。
(二)被告人欧阳文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三)被告人张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0年九月五日起至二00六年九月四日止)。
(四)被告人李忠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0年九月二日起至二00六年九月一日止)。
(五)被告人张文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
(六)被告人张佛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七)被告人陈克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0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止)。
(八)被告人戴新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0年九月八日起至二00四年九月七日止)。
(九)被告人郭建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四月二日起至二00五年四月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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