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6)
(十)被告人孙本俊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四月二日起至二00四年四月一日止)。
(十一)被告人刘志雄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0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止)。
(十二)对诈骗款二千零三十六万六千四百六十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连 塘
审 判 员 张 冰
审 判 员 林 福 星
二○○三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丘 庆 均
书 记 员 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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