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深中法民终字第3306号 (3)
上诉人尹苡帆上诉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一审认定上诉人的损害行为与被上诉人所患的癫痫有因果关系,其依据之一是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而这份鉴定结论缺乏事实和科学依据,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理由如下:1、此份鉴定结论的来源不合法,此份鉴定是在没有当事人申请人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主动委托所作出的鉴定。2、一审法院所依据的司法鉴定及2002年4月29日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第009号《法医学鉴定书》,其中一位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本案所需有专业知识,所作的鉴定应属无效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的有关规定,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们经过对鉴定人的当庭质证,已经明确本案鉴定书中的二位鉴定人,只有一位是与本案鉴定事项有关的专家,而另一位是不具有与本案鉴定事项有关专业的专家,所以本案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3、2002年4月29日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第009号《法医学鉴定书》,其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全面性,是一份结论不确定的、不稳定、不具有排它性而具有或然性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因果关系的证据使用。(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损害行为与被上诉人所患癫痫有因果关系的另一理由是,被上诉人受伤后的就诊时间和其所提供的病历以及其治疗癫痫的就诊过程,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缺乏科学性和公证性,完全是法官的主观臆断。 (三)一审判决认定损害事实与癫痫病有因果关系的另一依据是康宁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而该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像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原告经深圳市康宁医院明确确诊为外伤性癫痫",对于康宁医院所作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因果关系的依据,还有待于其他证据的证明才能确定。况且,康宁医院疾病证明书并没有明确确诊被上诉人所患癫痫是外伤性癫痫,该诊断证明书的诊断内容为"癫痫,全身性发作(脑外伤后)"。二、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清本案的因果关系,必须对本案所涉及的根本问题以及相关的医学理论作详细的分析,才能使案件真相大白,当事人心服口服。本案关键性的争议焦点应该是被上诉人方彬仰1999年11月17日所受外伤与其后的2000年4月29日中心医院被初步考虑为癫痫至2000年5月18日深圳市康宁医院诊断为癫痫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根据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诉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11月17日被上诉人所受外伤与其所患的癫痫有因果关系。三、一审判决对监护人的责任认定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数额缺少事实依据。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损害事件时,是在学校学习期间,监护人事实上已经无法行使监护权利,此时监护人的小孩从走进校门时起,监护人就失去了对被监护人的控制,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学校,在整个在校期间,小孩的监护管理、教育责任都由学校承担。因此,监护人根本不存在监护过错责任。既然监护人没有过错,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又从何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对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的监护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可见,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2、我们主张由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我们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费用的计算错误。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以及上诉人住院(52天)期间的护理费缺少依据。综上所述,通过对癫痫病起因和病理症状及病理性质的分析,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没有客观公正地对本案被上诉人所受的外伤与其所患癫痫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而是主观臆断、牵强附会将不具备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被上诉人的就诊过程以及没有确定性的病情诊断书作为认定本案因果关系的证据使用,显然是违法法定办案程序的枉法裁判。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方彬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二审开庭时,上诉人尹苡帆增加了上诉理由,认为上诉人方彬仰没有患有癫痫病。
被上诉人岗厦小学答辩提出,一、方彬仰左眉弓皮肤裂伤的意外事故发生以后,答辩人尽到了责任。方彬仰左眉弓皮肤裂伤意外事故发生、诊疗及其保险索赔,答辩人从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到校车司机一直无微不至地关怀着方彬仰的伤病与康复。从精神上的深切关爱、治疗上的精心配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积极协助到经济上的竭力资助,均尽到了努力,付出了辛劳,达到了仁至义尽的程度。二、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能,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意外事件发生在上课预备铃刚响的课间休息时间。正在进入教室的周成雁老师和已在教室后面出黑板报的陈芳老师的行为均没有可以受指责之处,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答辩人恪尽职守,依法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能证明答辩人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方彬仰主张学校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观点是无法可依的。《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是公益性单位,肩负着繁重的教学任务,资金有限,如果因学校无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势必会影响教育的经费,学校的发展。因此,请求贵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三、尹苡帆的损害行为仅致方彬仰左眉弓皮肤裂伤,与方彬仰癫痫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应依法驳回方彬仰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岗厦小学增加了上诉理由,认为上诉人方彬仰没有患有癫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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