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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宝,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现住(略)。系被害人王倩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召红,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现住(略)。系被害人王倩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黄建强、廖建业,广东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广辉,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捕前暂住(略)。2002年5月26日因涉嫌绑架被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炳云,广东华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阴法利,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捕前暂住(略)。2002年5月26日因涉嫌绑架被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继军,广东华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珍珍,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北关路79号3栋102室,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丹竹头水电站三栋101房。2002年5月26日因涉嫌绑架被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荣,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金银,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略)。系被告人胡珍珍之父(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桂兰,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略)。系被告人胡珍珍之母(未到庭)。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一诉字(2002)第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广辉、阴法利、胡珍珍犯绑架罪,于200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宝、梁召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正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宝、梁召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强、廖建业,被告人董广辉及其指定辩护人曹炳云,被告人阴法利及其指定辩护人郭继军,被告人胡珍珍及其辩护人黄丽荣等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金银、封桂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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