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3)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宝、梁召红主张赔偿损失共191535、53元。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死亡补偿金按照案发地人均生活费补偿十年计算即人民币80169、1元;丧葬费按照每具尸体4000元计算;交通费5419元、寻人的广告费3093元、住宿费7290元、误工费2310.93元、伙食补助费2430元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或相关的计付标准支付,共计人民币102282、03元。对于三被告人犯罪所得的5000元钱,除去已经追缴退还给王家的1200元现金和TCL手提电话机(价值2300元)以外,继续追缴其余赃款1500元退还王玉宝、梁召红。
另查明,被告人胡珍珍初中毕业后15岁就外出打工直至案发,一直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平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江西省宜黄县公安局凤冈镇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董广辉出生于1983年5月8日,被告人阴法利出生于1983年12月14日,被告人胡珍珍出生于1985年6月1日。平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王倩出生于1994年8月2日。以上证据分别证明了三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年龄身份情况。
2、有公安机关的立、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材料证明案件的侦破过程及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
3、有被害人王倩父母亲王玉宝、梁召红的报案记录等材料,证明王倩失踪、家人寻找经过;绑架者多次打电话勒索钱财经过;根据绑架者的电话在"鲁玫园林花卉"的灯箱广告牌下的盆栽中找到用纸巾包住的一截人手指及王倩随身佩带的玉佩,后被迫按照绑架者的要求存人民币5000元入7200889980110073465帐户内的情况。
4、有证人罗秋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2002年5月14日左右有一个叫"王军"的人经其手以200元月租租下了龙岗区丹竹头丹平工业区玫湖五巷一栋侧的一间铁皮房。经照片辨认,确认被告人阴法利就是向其租房的"王军"。
5、有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深公罗刑技法字2002第(18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及死者照片,证实死者王倩系生前遭受外界柔软物体阻闭口鼻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6、有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2002]罗公刑勘字052401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从罗湖区东湖公园鲁玫园艺场路旁"鲁玫园林花卉"的灯箱广告牌下的盆栽中找到用纸巾包住的人手指一节及一块用红色绳拴住的玉佩。
7、有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深公刑技法物字2002第083号物证检验鉴定书,用DNA检测的方法,证实从"鲁玫园林花卉"的灯箱广告牌下盆栽中找到的人手指基因与死者王倩的基因匹配机率大于99、99%。
8、有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2002]罗公刑勘字052601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龙岗区丹竹头丹平工业区玫湖五巷一栋侧铁皮房进行勘查,在该房间的厕所内发现有一具小女孩的尸体,头朝内脚朝外,尸体脸上盖有一床单,上身穿白色带绿边的短袖T恤,下身穿白色带绿边短裤,双脚被白色布带捆绑住,尸体左手小手指缺失,靠近手指处墙壁上有血迹,左手腕部被细铁丝缠绕。揭去覆盖在头部的床单,尸体的双眼被白色布带所捆绑。另从该房间内提取菜刀一把,经被告人董广辉辨认,确认该菜刀就是用来砍王倩手指的工具;提取红色大行李箱一只,经被告人阴法利辨认,确认该箱就是用来装王倩转移时所用的工具;从行李箱内提取了小孩凉鞋一双,经王倩父亲王玉宝辨认,确认是王倩被绑架前所穿的鞋子;提取了卡号为0689414901的IC电话卡一张,经从电信部门调取该卡的通话记录,证实该IC电话卡5月18、21、22日连续多次在深圳市布吉、平湖、福田、罗湖等处与王玉宝家号码为5412397的电话通话。
9、有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刑警队出具的缴赃经过,证实5月25日在抓获被告人董广辉、胡珍珍时,从被告人董广辉身上缴获以"王锦荣"为户名,帐号为7200889980110073465建设银行存折一个及号码为4367427200882350416的提款卡一张;从被告人胡珍珍身上缴获人民币1200元;在被告人董广辉的住处缴获用赃款购买的TCL手提电话机一部(发票证实,该手机系5月24日以2300元购得)。经王玉宝确认,该7200889980110073465帐号就是绑架者要求其付款的帐号,在收到王倩的手指和玉佩后,往该帐户内存入了5000元人民币。有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新洲支行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回执和储蓄开户申请书,证实户名为"王锦荣"的7200889980110073465的活期存款帐户于2002年5月13日在其处开立,并办理了卡号为4367427200882350416的提款卡。有中国银行惠城支行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回执及取款明细帐,证实7200889980110073465的活期存款帐户内5月24日存入人民币5000元;另证实号码为4367427200882350416的提款卡在2002年5月24日19时56分至22时15分期间,分六次在该行的1215、1233两部自动取款机上共提取现金人民币4800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