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5)
一、被告人董广辉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阴法利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胡珍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
二、被告人董广辉、阴法利、胡珍珍赔偿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宝、梁召红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广告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02282.03元。
三、被告人董广辉、阴法利、胡珍珍勒索所得的5000元钱,除去已追缴退还给王家的1200元现金和TCL手提电话机(价值2300元)以外,继续追缴其余赃款1500元退还王玉宝、梁召红。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宝、梁召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金银、封桂兰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 宙
审 判 员 蔡 雪 燕
代理审判员 周 正 茂
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 文 芳
【评析】
该判决结构完整,叙述清楚,层次分明,论证充分,是一份较为成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控辩式"诉讼方式的特征鲜明。作者对控辩双方的内容具体阐释,分段列明,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及辩论原则的刑事诉讼理念。
2、证据排列严密,论证说理充分。该判决围绕绑架过程,对审理查明的事实客观叙述,简繁得当,层次分明。对于相关事实的证明,均以严密的证据材料为辅助,证据材料以案件发展进程为序,对勘验笔录、讯问笔录、缴赃经过等重要证据材料详细列举,充分论证;对有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删繁就简,指明要义。最后"本院认为"部分浓墨重彩,说理充分,体现了裁判文书的价值取向和改革方向。
3、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该判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详细叙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具体实施的行为,为确定其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然后在说理部分,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刑法理论,客观具体的进行了分析,认定董广辉、阴法利二人"系整个绑架案件的策划、积极实施者,系主犯",紧接着又对从犯和胁从犯做了区分,指出被告人胡珍珍系从犯,系未成年人犯罪,从而公正的确定了各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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