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福法行初字第128号 (3)
2001年9月,第三人侨务办与瑞永公司共同向被告申请瑞和园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其中,在申报资料《分户汇总表》中,瑞祥阁10E号房登记的权利人是侨务办。被告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申报资料符合《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于2001年9月8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瑞和园房地产初始登记公告,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2001年10月26日,被告对两第三人关于瑞和园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申请给予核准登记,颁发了深房地字第3000089837号《房地产证》,确认第三人瑞永公司和侨务办是瑞和园房地产项目的共有权利人。在该《房地产证》"他项权利摘要"中注明:"本项目竣工后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为36713.58平方米。其中,26000平方米为瑞永公司所有,可以进入市场销售;其他建筑面积为市政府侨务办所有,为微利房性质房产,只可出售给没有建房的侨民。"
另查: 1999年9月,第三人瑞永公司与原告签订《瑞和园认购书》,原告向瑞永公司认购瑞和园瑞祥阁10E号房,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房款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3875元,总价人民币457250元。该认购书第四条"须知"中第5项写明:发展商负责协助认购方按瑞和园项目合作方,侨办落实侨房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房产手续,上缴给相关部门的费用,由认购方自行承担。
2001年4月14日,瑞永公司出具《瑞和园付清楼款证明书》,内容为:"兹有客户陆伟文购买我公司瑞和园瑞祥阁10E,楼价为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整。现楼款全部已付清。"
2001年9月17日,瑞永公司向被告下属福田分局呈交《关于撤销预售备案登记的申请报告》,说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慕舟与邹贱牛签订了关于瑞和园瑞祥阁10E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申请解除该房买卖合同并撤销该房的预售备案登记。2001年9月27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福田分局向瑞永公司作出深规土函第FT0101036号承办文件复函,同意注销瑞永公司与邹贱牛所签订的瑞和园瑞祥阁10E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预售备案。
2002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撤销瑞和园瑞祥阁10E号房初始登记申请书》,说明其早在1999年9月9日即与瑞永公司签订瑞祥阁10E号房的《瑞和园认购书》,并于2001年7月1日入伙入住,但至今无法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认为瑞永公司的虚假初始登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对瑞和园瑞祥阁10E号房的初始登记。
2003年1月9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福田分局对原告作出深规土函第FT0201554号承办文件复函,内容为"经核,瑞和园瑞祥阁10E号房产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该房原房产权利人邹贱牛的预售备案已解除,现该房无备案记录。您与瑞永公司就该房产权的纠纷建议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府复决[2003]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的深规土函第FT0201554号承办文件复函。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是本市土地规划及房地产登记的政府主管机关,有权对本市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进行依法登记。行政登记是主管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登记不创设权利义务,登记仅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即应依法予以登记。至于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之内。被告对第三人的申请所作出的瑞和园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根据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合同约定,按照合作开发方不违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协议而作出的产权分配方案,并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关于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规定所作出。被告作出的瑞和园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行政行为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深规土函第FT0201554号承办文件复函是对客观情况予以告知,并无不妥。原告与瑞永公司的房屋认购合同纠纷,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应另循途径解决。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瑞和园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理由,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范围,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伟文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与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