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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深福法行初字第128号 (4)





审 判 长 陈奕芳
审 判 员 陈萍萍
审 判 员 孙远军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虹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2)付清地价款证明。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2)用地红线图;(3)征地补偿协议书。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二)建筑许可证;(三)施工许可证;(四)建筑物竣工验收证;(五)经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书;(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结果报告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在房地产记册和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商品房"、"准成本商品房"等字样。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初始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撤销核准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次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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