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05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05号



原告(反诉被告)金融早报社清算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502栋。
负责人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王锦飞,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迪,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融早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502栋。
法定代表人房郁琴。
委托代理人王锦飞,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迪,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天之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8区创业路宝恒一期工业厂房1、3、4层。
法定代表人胡大苏。
委托代理人甘定中,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勇,该司职员。
原告金融早报社清算组、原告深圳市金融早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天之彩印刷有限公司租赁与印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5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并对本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05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锦飞、黄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甘定中、余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0年8月,原告深圳市金融早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早报公司)经金融早报社同意,与被告就租赁原告早报公司印刷厂事宜签订租赁协议书、补充协议。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于2002年底开始停止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费用,直至被告2003年6月底撤离租赁场地,尚欠原告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共计1073589元。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03年6月的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共计1073589元。
被告反诉并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名为租赁实为承包,报纸印刷是基本合同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相互交叉。被告实际欠费311255.48元,应按季度来结算。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出现了三次严重违约行为。2002年元月初,原告突然将报纸由每周五期减为每周三期,自2002年1月21日至2002年12月18日该报停刊,被告直接经济损失280000元。原告自2002年10月20日起关停电梯达一个月,被告雇人搬纸,增加搬运费1000 元。2002年12月17日,原告金融早报社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成立,因报刊停刊,双方原有协议实际无法履行。由于原告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巨大经济损失,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91000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