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26号(2)
再查明,被告梁少锋是被告皇荣公司聘用的司机,驾驶被告皇荣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梁少锋驾驶被告皇荣公司所有的车辆与沈广序发生碰撞致其死亡,是职务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皇荣公司承担。按照交警部门对于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本院认为,以原告承担赔偿总额的70%,被告皇荣公司承担30%为宜。因原告并未按照责任划分来主张被告赔偿的金额,故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沈广序的死亡,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被告对此负有一定过错,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皇荣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五原告丧葬费4562元(15206.5元×30%);
二、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五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0099元(33664.52元×30%);
三、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24327元(81091元×30%);
四、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五原告交通费696元(2320元×30%);
五、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五原告住宿费1476元(4920元×30%);
六、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五原告误工费1403元(4675.76元×30%);
七、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五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上列第一至七项共计72563元,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八、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5元,原告负担2248元,被告广东皇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8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金额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路来祥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长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