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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90号 (2)
一、被告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杨景勇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7314.32元;
上述金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驳回原告杨景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2元,由原告负担814元,被告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2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路来祥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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