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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9号(2)

  为主张其证据成立,两原告提供了一份www.sz.soufan.com网站提供的西海明珠花园的2003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价格资料,网页上载明该花园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500元。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网页公告、网页资料、购房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

关于合同价款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买卖合同中,价款是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也是合同当事人最为关心的条款,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合同价款通常高达数十万元人民币,这对普通的购房者而言,是一笔巨大支出,因此,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核对价款是否有误,是购房人为保护自身权益最基本的手段,也是购房者应尽的谨慎义务。本案中,合同中载明的房屋总价款人民币420,419元,两原告认为按合同中的单价计算房价应为人民币331,152.68元,两个价款差额高达人民币89,266.32元,超过原告主张的合同总价款的四分之一。假设,两原告所主张为实,而两原告签合同及支付首期款时,竟没有发现合同价款误差近十万元之多,这于常理不符。而且,两原告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个多月后,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时,合同中载明涉讼房屋的原值是人民币420,419元,两原告对此也表示了确认。另,根据本案涉讼房产与上、下楼同号房及同楼相邻房产的价格比较可以看出,同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B座10C、12C及11D的房产单价均为每平方米人民币7,000余元,高于两原告合同中载明的每平方米人民币5,526.58元近人民币1500元,原、被告均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有合理的理由以如此低的价格将本案涉讼房产出售给两原告。虽然两原告提供的西海明珠花园2003年11月至12月期间网上的价格资料显示该花园的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500元,但该资料只是参考信息,其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证明,而且该信息中提供的价格,并没有说明是以建筑面积计算,还是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不同的计算方法所得出的价格相距甚远,因此,该价格信息不能证明两原告所主张涉讼房产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562.58元的事实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载明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5562.58元应属笔误,两原告认为其与两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价款计算错误应以合同中载明的单价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款的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多收购房款人民币89,266.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面积差的问题。两原告所购西海明珠B座11C号房竣工测绘后,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预售套内建筑面积少0.57平方米,面积差率为0.95%属实,两被告应当按约将面积差房款退还两原告。面积差房款的计算方法为420419÷59.92×(59.92-59.35)。两原告仅向两被告主张返还面积差房款人民币3,150.15元,是两原告对权利的合法处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本院依法驳回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多收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但本案的纠纷是由两被告工作失误所致,因此,本院酌定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田厦实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两原告面积差房款人民币3,150.15元。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8元,由两被告负担。由于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云杉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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