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61号(2)
被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悦交付车位一个,并于交付后九十日内(或在南山区世纪村王府楼盘取得竣工验收证明后的九十日内)为原告陈悦办妥该车位的所有权证。若被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完毕,则赔偿原告陈悦相当于该车位的价值80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被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之 光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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