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深南法刑初字第61号(2)
一、被告人林学恩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5月26日起执行至2006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赃车发还原车主周镜山,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国 辉
人民陪审员 陆 明 铠
人民陪审员 杨 慧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凯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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