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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深南法刑初字第61号(2)

  一、被告人林学恩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5月26日起执行至2006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赃车发还原车主周镜山,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国 辉

                       人民陪审员 陆 明 铠

          人民陪审员 杨  慧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凯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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