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深南法刑初字第698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深南法刑初字第69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害单位),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85号。
法定代理人邱醒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剑明,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三健,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黄庭市镇人,捕前系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线技工,暂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陈健民,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字(2005)第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三健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委托代理人唐剑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三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健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三健系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线技工,从事电路板的表面处理工作,包括沉金、镀金手指和喷锡等三道工序。2005年4月24日凌晨零时15分许,被告人易三健利用在车间上夜班的机会,将事先自制的三宝化学物品放到用于给电路板进行镀金沉金工艺的金手指镀金缸和沉金缸的加热管处,用来将缸内的“金盐”置换成氰化金钾,准备在当日晚上班时将置换好的氰化金钾取走。后公司在监控录像中发现了其置换公司氰化金钾的行为,至当晚21时许,当被告人易三健上班时,公司将其控制并报案。经鉴定,已经置换出的氰化金钾价值人民币24470元。
被告人易三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真强的陈述,证人曾俊的证言,抓获经过,缴赃经过,物证,书证,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的经济损失的报告与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被告人供述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用。
被告人易三健的委托代理人陈健民辩称被告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为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唐剑明辩称,被告人不具备自首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人易三健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己掌握的非法手段吸附黄金,致使金缸药水中黄金含量急剧下降,整缸药水报废,要求被告人易三健赔偿因此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9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损失如下:1.根据两个镀金缸的金的溶度,被告作案之前金的溶度与作案之后金的溶度相减,乘以缸的体积,金的含量是66.7%,沉金线单价84元,共人民币29544.8元。金手指线共人民币19630.434元。2.开缸时需要添加沉金建浴剂,开缸时需加到54.74升,密度为1.27,建浴剂单价为122每公斤,换算成升之后,一镀金缸所加的建浴剂价格人民币9767.54元。3.浸金补充剂,每缸需加入0.345升,密度为1.27,换算之后单价为168.48元每公斤,一缸所加的补充剂为人民币58.16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深圳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示了如下证据:
1.化学沉金线的工艺规范,证实每个金缸开缸时所要加入的金盐与溶液的含量。
2.发票,共3份,证实原告方开设金缸所要配制的溶液与金盐的价格,发票总金额为:浸金建浴剂25公斤价值为人民币3512.48元,浸金补充剂每25公斤价格为人民币4215元;“氰化金钾”的价格为84.99元。
3.化学沉金线工艺控制表,由原告生产流水线工人所制作的工作笔录,时间是4月19日,证实沉金线是2005年4月19日所开的金缸,印证其含金量与溶度。
4.化学沉金线工艺控制表,由原告生产流水线上的工人根据工作所记录的日记,出具时间为5月6日,证实金线被盗之后,金缸里面金盐的浓度1.26。被告人在控制表上有签名。
5.药液分析报告单(两份),原告质量监督部门所制作,一份是2005年4月19日出具;证实金线的浓度为2.28K;第二份是5月6日出具,证实金线被盗之后,金缸里面金盐浓度为1.26。
6.镀金手指线工艺控制表(七份),时间分别为2005年4月1日、4月4日、4月8日、4月12日、4月16日、4月19日、4月23日,证实金手指线上金盐的消耗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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