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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深南法刑初字第1-323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深南法刑初字第1-32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启才,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兴宁县人,原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科技工业园办事处会计,住(略),因本案于1998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199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汉坚,深圳市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岚,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芮城县人,原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科技工业园办事处会计主管,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振音,深圳市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书文,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原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科技工业园办事处会计,住(略),因本案于1998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199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自立,洛阳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二诉字(2000)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启才、张岚、蔡书文犯对违法票据付款罪,于200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竑箴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李启才、张岚、蔡书文及其辩护人郑汉坚、雷振音、常自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0月至1998年12月,被告人李启才、张岚、蔡书文、何媛怡(在逃)受原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科技工业园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科技园办事处)副主任张宏(另案处理)的指使、利用,在票据业务中,对违法票据予以付款29笔;一是印鉴不符的支付结算21笔,累计发生额人民币20,799.79万元;二是没按委托人的要求支付结算8笔,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5,580元。以上行为造成被占用单位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830万元及利息,建行科技园办理处为此垫付人民币8,43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01.53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启才参与了每一笔付款,付款金额人民币26,379.79万元,造成建行科技园办事处垫款人民币8,430万元及利息101.53万元;被告人张岚参与付款3笔,金额人民币2,050万元,造成建行科技园办事处垫款人民币2,050万元及利息23 .1万元;被告人蔡书文参付款8笔,金额人民币7,299.8万元,造成建行科技园办事处垫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19.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启才.张岚、蔡书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违法票据付款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启才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受建行科技园办事处原负责人指使才对相关票据付款且其未得到任何好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应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岚辩称其是受建行科技园办事处原负责人指使才付款,在付款时认为不会造成损失,且因其未得到任何好处。另辩称损失金额有些可以追回,认为其付款造成的损失与指控的金额不符。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造成的损失应认定为共同损失,不应由被告人单独承担。

被告人蔡书文辩称其是后台会计,在复核中未发现违法票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为单位犯罪;另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后果是造成建行科技园办事处垫付款项,而非造成损失,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至1998年12月间,被告人李启才、张岚、蔡书文在建行科技园办事处担任会计工作,在该办事处副主任张宏的授意、指使下,在票据支付业务中,对以下29笔票据予以支付,挪用客户资金给他人使用:

一、对出票人名称和帐号不一致的票据予以付款。分别以深圳市一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一潇公司)、深圳市银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银骐公司)、深圳市元铭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元铭齐公司)作为出票人签章,但在支票中却填写该办事处开户客户的帐号为付款帐号,将深圳市华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为通信公司)、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福田分局(下称福田国土局)等17个单位的存款共21笔计人民币20,049.79万元分别转入银骐公司、元铭齐公司、宝安县兴隆粮油营业部。其中以一潇公司为签章人,从深业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华为通信公司、诚瑞公司、福田国土局的帐户上划付人民币8,799.8万元进银骐公司帐户;以银骐公司为签章人,从深业公司、理源公司、北京房地产公司、飞远公司、远洋公司、大梅沙公司、华为技术公司、长城公司、新世纪公司的帐户上划付人民币750万元进元铭齐公司帐户,从江溢汇公司、燃气公司帐户划付人民币1,250万元进兴隆粮油部的帐户;以元铭齐公司为签章人从兴隆粮油部的帐户划付人民币700万元进元铭齐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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