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7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石长伟,男,苗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略)。

原告张秋平,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曾伟健,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曾传弄、邵碧媛,系被告曾伟健之父母。

被告曾传弄,男,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邵碧媛,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曾传弄、邵碧媛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俊杰,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耿卫平,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武汉市人,住(略)。

被告北京师范大学深圳南山附属学校,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蔚蓝海岸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辉,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飞,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志强,男,汉族,1946年9月4日出生,该校副校长。

原告石长伟、张秋平诉被告曾传弄、邵碧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曾伟健、北京师范大学深圳南山附属学校(下称北师大附中)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长伟、张秋平,被告曾传弄、邵碧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杰、耿卫平,被告北师大附中委托代理人王剑飞、孟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长伟、张秋平诉称,原告之子石文翔与被告曾伟健均系被告北师大附中学生。2003年7月1日下午4:30分左右,石文翔与被告曾伟健在教室打斗过程中,石文翔猝死。经法医鉴定为脑干损伤出血死亡,系剪力造成。石文翔被送往蛇口联合医院抢救无效后,两原告及石文翔的祖父亦因精神悲痛同时入住蛇口联合医院治疗。期间,前来奔丧的亲友始终对两原告进行重护照料。2003年7月27日,石文翔的尸体被火化。两原告共去医院治疗26天,花掉医疗费1万多元。被告北师大附中为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等5.8万元。两原告因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目前仍未正式工作。两原告认为,石文翔的死亡完全是由被告曾伟健打闹所致,被告曾传弄、邵碧媛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伟健、曾传弄、邵碧媛赔偿两原告医疗费10,624.80元、丧葬费7,454元、法医鉴定费4,000元、误工费3,900元、伙食补助费3,900元、交通费11,026.50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