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深南法民初字第2-231号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深南法民初字第2-231号
原告徐枢,男,汉族,1947年4月19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纪明,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恒瑞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简称恒瑞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小区东北C-6栋501B。
法定代表人陈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志峰,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枢诉被告深圳恒瑞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月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枢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纪明、被告恒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唐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7月20日,债务人昕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昕华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并写下借条。债务人在借条中承诺,借款期为10个月,按月息1分5厘支付利息。为了保障原告的权益,原告要求债务人为借款提供担保。2000年7月23日,被告恒瑞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保证对债务人所借款项3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目前债务人工厂已搬迁,下落不明。原告难以向其追讨欠款,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原告决定不对债务人昕华公司提起诉讼,而只以保证人恒瑞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恒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本金350万元,支付利息(14个月)73.5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恒瑞公司从未对债务人昕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对昕华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不可能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据查,所谓的“担保书”是被告公司原总经理马林明因侵占公司财产被公司开除后,盗用公司盖有印章的空白纸张打印上去的。马林明的违法行为,被告已向南山公安机关报案。另,原告出借的款项高达350万元,没有相应的经手人及交付过程。昕华公司于2000年6月就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更谈不上对外借债,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有书证4张,分别是借款人昕华公司给原告落款时间为2000年7月20日的借款金额为350万元的借条一张、担保人恒瑞公司给原告落款时间为2000年7月23日的担保书一张、2000年10月30日借款人昕华公司给原告的函件一张、担保人恒瑞公司财务部2001年6月19日给原告的函件一张。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以上证据恒瑞公司公章、恒瑞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真伪以及四份书证文字内容附着时间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材料所盖公章及公司财务专用章与该公司使用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为同一印章所盖印。但检材公章盖印时间不在2000年6月9日至2000年9月6日之间,检材财务专章盖间不在2001年7月19日前后,而对以上四份证据文字附着时间,因检验条件不够,不能进行字迹书写和打印时间的检验。
昕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是1993年2月19日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港资企业。住所地为深圳宝安区共和工业村。股东为新华国际有限公司,经营生产针织和梳织服装。2000年度未年检。2000年10月以后,该公司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情况。同年11月2日因案件,香港新华国际有限公司享有的昕华公司的100%股权,被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查封锁定,现人去楼空,早已停止经营生产。恒瑞公司是1995年6月20日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生产电线电缆,微电子器件等。据查,昕华公司与恒瑞公司多年来一直没有经济和业务往来关系。
据原告徐枢陈述,其借出的350万元是昕华公司林英杰签收,借条也是林英杰所给,马林明后来补给他一份担保书,过程是2000年6、7月间,经马林明介绍认识昕华公司的董事长朱绍平及其副总经理林英杰。并达成口头借贷协议后,在广州原告的办公室先后两次将150万元、200万元现金交给林英杰的。林英杰2000年7月17日第一次收款后以个人签名写了一张收条,2000年7月20日第二次收款后交给原告盖有昕华公司公章的350万元的借条,并收回了第一次收款的收条。经查,马林明原是恒瑞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一直由其保管使用,2001年8月2日,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即日停发其工资,免去其董事总经理职务。2001年7月2日,该公司曾以马林明涉嫌挪用公司财产、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向南山区公安局经文保科举报,该局经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侦查。现马林明下落不明,林英杰也无法找到。为查明全案情况,本院依法通知原、被告双方提供林英杰、马林明详细住址并分别转通知他们出庭作证。但原、被告双方均陈述无法通知到他们和未向本院提供他们的详细住所。因为昕华公司早已停止营业,原告徐枢借出的350万元无法在昕华公司查帐证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